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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铺桁条不慎从施工洞摔下,房主、工头均否认系受其雇佣,损失究竟谁来赔偿。近日,如东法院岔河法庭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陆某某长期与沈某某等木工共同做零工同工同酬,从事上椽子,铺桁条等木工作业。被告陈某某有自己的施工队长期承建农村房屋。被告张某某家中新建主屋两栋,附房一栋,其将工程承包给被告陈某某。
2019年6月11日,陈某某因其施工队中无上椽子、铺桁条的木工,便联系沈某某,沈某某随后联系原告等人到被告张某某家中施工。施工过程中,原告不慎从施工洞中摔下受伤,为此花去数万元医疗费,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事发后,被告陈某某不认可自己系原告陆某某等人的雇主,称其仅为介绍人,其与张某某签订的建房施工合同不包括木工,原告的工资亦由房主张某某结算。因此,其认为原告等木工系向被告张某某提供劳务,与其不存在劳务关系。被告张某某称其将房屋建设工程承包给被告陈某某,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且所有工程款项在结算后均交给被告陈某某,其不应当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为此,引发争议。
裁判结果:本案中,原告陆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张某某均未签订书面的协议,且提供劳务首日便发生事故,报酬尚未发放,一般用于证明法律关系的相关事实不够明确。
面对此种情况,承办法官朱天晔通过实地勘察,结合案件细节,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日常生活常识,对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判断,认为原告从事的上椽子、铺桁条等木工作业系房屋建设工程的一部分,被告张某某已经将房屋建设工程整体承包给被告陆某某,而陆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承包合同中不包括上椽子、铺桁条等木工工程,据此,认定被告陈某某临时雇佣原告等人做木工作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次事故的发生,原告因其疏忽大意负有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某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接大型工程的施工队也应承担选任不当的责任。
最终判决被告陈(注:原文为“陆”)某某承担30%的责任,张某某承担10%的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典型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群众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在农村房屋建设中,房主一般会与承包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临时用工普遍存在着双方口头协议、协议不明乃至没有协议的情形,工资报酬也是按照惯例在完工后结算,而事故的发生不可预见,事后雇主也往往会推脱、回避责任,导致争议不断、举证困难。因此,劳动者即使在提供临时性劳务时,也应尽量签订书面的协议,如未签订协议,在协商处理事故时,要做好证据的收集,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