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雨天的晚高峰,由于驾车行驶时被一辆突然变道的汽车“别”了一下,驾驶员马某竟开起“斗气车”,一路追逐想要截停对方车辆,最终造成两车碰撞的事故。如此情况下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要不要赔呢?12月9日,崇川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5月的一天傍晚,马某驾驶小轿车在崇川区海端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其同向行驶的一辆轿车突然变更车道,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为了跟对方讨个说法,马某驾车追至沿河路,将对方车辆逼停,并打电话报警。
报警后,马某继续驾车跟随对方车辆,两次要求该车驾驶员邵某与其一同前往派出所,并在城山路红星路口南侧路段截停邵某所驾车。邵某为躲避纠缠,从城山路右转至红星路,当他在该路段准备调头时,马某驾车追了上来,想要挡在邵某所驾车前。由于操作不当、路面湿滑等原因,马某所驾车右前部与邵某所驾车左前部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驾车时疏于观察,违反禁止标线指示,操作不当,负全部责任;邵某无责任。案涉事故造成马某所驾车辆损失125000元,邵某所驾车辆损失28000余元。马某所驾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当该车所有人向保险公司理赔时,拿到的却是对方发出的一纸《拒赔通知书》。
保险公司认为,马某在明知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在城市道路上追逐、拦截的危险行为,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保险责任。根据保险条款责任第十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为保险除外责任,故其不应负赔偿责任。
因与保险公司就理赔协商未果,马某所驾车的所有人将某保险公司告到了崇川法院。
庭审中,原告主张,在事故发生前,马某已经踩了刹车。但根据马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其是在打了方向之后才踩了刹车。法院认为,即使如原告所述,马某确实在打方向前直行时已踩了刹车,其也是为了左转截停邵某车辆,并不是为了避免事故。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邵某此前已产生纠纷,邵某驾车离开,马某一路追赶、截停,直至事故发生,从最初的纠纷产生,至最后的事故发生,可视为一条完整的行为发生链。事发时正值下班高峰期,且雨天路滑,在此情况下,马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对变更车道和追赶截停车辆所蕴藏的潜在事故风险应有明确预知。根据事故当时两车的行车轨迹,在如此短的距离内,以双方的相对车速和路面的湿滑路况,马某应当明知其拦停行为将不可避免地造成两车碰撞,但其主观上仍放任该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因此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马某报警后,110明确提醒,其只要把对方车牌号记下来,不要在车水马龙的路面上一路追随,但马某没有听进去。”崇川法院法官、本案审判长高洁说,马某的行为加大了给他人及自己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可能性,此行为显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文明、和谐、友善”相悖。她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在遇到矛盾纠纷时应冷静面对、依法处置,切勿意气用事、冲动而为,“路怒症”的结果,只会是害人害己。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