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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坚称是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另一方辩称是投资关系,但也无任何投资协议,究竟是劳动雇佣关系还是投资合伙关系,双方各执一词。近日,靖江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据原告顾大陈述,2020年3月5日,经朋友介绍顾大去某模具厂应聘做编程工作,约定一年工资10万元,年底一次性结算,顾大与模具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也由顾大自己交纳。然而2021年2月9日,顾大索要工资时模具厂却拒绝支付,顾大因此诉至法院。
模具厂表示,双方不是劳动雇佣关系,而是模具厂和顾大口头约定,若顾大一次性投资30万元,模具厂每年分红10万元给顾大,被告将顾大拉进公司的工作群,方便顾大能够了解公司的运营及业务情况然后出资,但顾大一直没有将30万元投入,因此投资的约定也就不作数。而且顾大编程技术并不熟练,只是偶尔在厂里操作,双方也并未约定年薪10万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发现,顾大与模具厂法人张大互加了微信,根据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3月18日15时31分,张大向顾大发送微信信息:侧铣+底面,导滑面,……做到位,只点孔,不钻孔。万向做,斜导滑面,……。只点孔,不钻孔。7月18日23时10分,张大向顾大发送微信信息:刚买的直径130的燕尾刀,现直径128.9。晚上被我磨过了。你改一下程序直径。8月22日上午7时13分,顾大向张大发送微信信息:家里有点事情,今天不去了。9月1日上午7时56分,顾大向张大发送微信信息:被三轮车撞了,张大回复:小问题。
审理结果:
根据顾大与张大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原告受张大的指示进行工作,请假或者迟到会向张大报备,且原告从事的工作为被告业务的组成部分,据此可以确认原、被告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顾大工作期间工资、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时,一般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审查,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标准,劳动关系建立。
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