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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中午休息时间,在建筑公司的外包食堂内帮忙,在义务帮工中不慎摔倒受伤,损失谁来负责?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通过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宣判,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回答,法院最终判令由食堂承包人李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7.2万余元。
家住如皋白蒲镇的孙某是一名退休工人,经人介绍在某建筑公司的建筑工地上从事生活区域的门卫及卫生清洁工作。因共同在建筑工地上做事,孙某与在该建筑工地上承包食堂的李某相识。2018年开始,孙某利用中午休息时间到李某承包的食堂从事打扫卫生、洗碗、抹桌子等劳务,李某每月给其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后孙某嫌报酬过低,不再去李某承包的食堂务工。
2020年,孙某又自愿到李某承包的食堂帮忙。李某因缺少人手未予拒绝,同意孙某免费在食堂用餐,但不再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同年8月30日上午11时许,孙某在食堂帮工时不慎摔倒受伤,李某发现后即将孙某送回宿舍休息。后不久,李某妻子开车将孙某送到当地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经司法鉴定,孙某因骨折致左髋关节活动受限,构成十级伤残。对于孙某的摔伤造成的14万余元损失,无论是雇请孙某的建筑公司,还是承包公司食堂的李某,均不愿意承担责任。孙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建筑公司、李某一并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孙某认为其受雇建筑公司,在中午休息时间到李某的食堂义务帮工,因食堂地面湿滑摔倒受伤。因而,应由建筑公司与李某共同对其受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公司辩称,孙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受伤,行政管理部门也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已经明确孙某系自愿在午休时间到李某承包的食堂帮忙时摔伤。公司也没有指派孙某去李某承包的食堂帮忙,对孙某的受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也辩称,其与孙某不存在雇佣或劳务合同关系,对孙某的摔伤也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对孙某的受伤负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退休后在建筑工地上从事生活区域门卫及卫生清洁工作,建筑公司发放工资,双方形成劳务关系。但本案中,孙某的摔伤并非在为建筑公司提供劳务活动中造成,而是孙某利用中午休息时间自愿至李某承包的食堂帮忙中摔伤,孙某与李某构成义务帮工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孙某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同时也规定,帮工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义务帮工时也应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孙某之前在李某的承包食堂务工,对工作流程、工作环境、工作要求等应已非常熟悉,其在帮工过程中摔倒受伤,自身也存在过错,因而,应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酌情判令李某对孙某的摔伤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7.2万余元,其余损失由孙某自负。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法律保护善举
义务帮工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一种道德风尚,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予提倡和鼓励。本案的判决传递出法律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有利于消除社会公众助人为乐的担心和顾虑。
主审法官张红娟也提醒,被帮工人应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保证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不要让他人好意害了自己。而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应尽到审慎的安全防范的注意义务,把好事做好,不要给别人徒增烦恼。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