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某、章某某、李某、丁某等人出资,被告人洪某某、王某某等人提供采砂船,被告人凌某某等人提供运砂船,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采运一体的方式,共同在长江安徽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长江禁采区)非法采运江砂46765吨,价值高达289万余元。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盗采的江砂,仍收购1700吨并予以出售。经评估,张某某等人非法采砂造成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价值515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相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二)裁判结果
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2022)苏0981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张某某等32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长江禁采期、禁采区从事采砂活动,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至1.5万元不等;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江砂系盗采而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没收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没收江砂变卖款。张某某等14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在各自参与非法采砂数量范围内对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515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张某某曾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刑罚,鲍某某在涉嫌非法采矿犯罪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非法采矿,判令二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宣判后,各被告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均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长江保护法》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的行为准则,为长江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本案中,张某某等人“顶风作案”,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有组织地盗采江砂。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在《长江保护法》施行一周年之际,东台市人民法院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取得良好社会反响。该案积极贯彻最严法治观,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有力打击和震慑了长江非法采砂犯罪活动,充分展现了江苏法院环境资源“9+1”跨区域审判机制改革成果和专业化审判特色。
此外,按照《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约定,江苏法院主动将该案执行到位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移交安徽法院,由安徽法院组织实施长江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此次交接系长三角地区法院首次跨省协作共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是长三角地区法院贯彻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理念,加强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一体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