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韩国STO租船公司所属油轮“STO AZALEA”装载7000多吨散装棕榈酸化油,自马来西亚帕西古当港起运驶往中国上海港和连云港港,两张提单均载明托运人为新加坡丰益公司,收货人凭新加坡中向公司指示,通知方为华东中石油公司。提单正面载明租约并入条款,并约定因提单引起的任何争议应在伦敦或纽约仲裁。油轮先抵达上海港,华东中石油公司提取了3900余吨货物。因对货物质量是否存在缺陷存有争议,油轮抵达连云港港后,华东中石油公司拒绝提货。8月,船东STO租船公司书面表示放弃仲裁,将新加坡丰益公司、新加坡中向公司、华东中石油公司诉至南京海事法院,请求赔偿在目的港无人提货造成的滞期费以及船舶营运损失。
(二)裁判结果
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棕榈酸化油作为生物柴油原材料,长期滞港可能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潜在危险,遂第一时间与新加坡中向公司驻北京办事处以及华东中石油公司工作人员取得联系,沟通解决方案。一方面,依托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协作机制,主动联系连云港海关,了解棕榈酸化油清关程序以及卸货、存储实际障碍,形成尽快卸货、减少损失的可行性方案;另一方面,充分运用法院信息化手段,在短短两周内促成身处山东、北京、上海三地的当事人开展线上听证,查清货物托运、货物质量检验、货款支付、提单流转等基本事实,为争议解决打牢基础。同时,与当事人沟通协调、充分释法明理,从实际解决问题、最大限度降低损失的角度推动争议实质性化解,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最终,滞港近两个月的“STO AZALEA”轮在其他港口顺利完成卸货,开启了新的航程,3000余吨棕榈酸化油得以投入工业生产。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外国当事人放弃到纽约和伦敦仲裁,主动选择在我国法院诉讼并高效化解纠纷的典型案件。案件当事人均来自《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韩国船东主动将争议解决方式变更为到南京海事法院诉讼,新加坡当事人积极参与线上听证及调解活动,表明我国海事司法得到越来越多外国当事人的信赖和认可,是我国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生动例证。本案处理过程中,南京海事法院秉持司法便民利民理念,考虑到船舶装载3000余吨化学用品长期无法卸货的重大安全隐患,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主动与各方当事人及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尽快卸货、减少损失的可行方案,仅用43天就促成身处三地的当事人达成和解,让装载货物近两个月的“海上仓库”终于卸下重担,开启了新的海上航程,是司法服务保障RCEP高质量实施的有力举措。事后,韩国船东专程写来感谢信,为案件承办团队“点赞”。本案的妥善处理以实际成效满足了各方主体的多元海事司法需求,充分彰显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
——《江苏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