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特色专栏 > 税收案例 >
税收案例
司法判例:张某、大连K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务侵占、逃税案[(2021)辽02刑终368号]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1-28
案情:
张某在担任K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且对K公司实施虚假纳税申报负有责任。张某离职后,税务机关发现K公司的虚假纳税申报行为,向该公司下达追缴通知。K公司以张某侵吞公司资产、离任等理由未补缴税款,张某与K公司遂被以逃税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K公司构成逃税罪、张某构成逃税罪和职务侵占罪。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对其离开公司后税务机关向公司追缴税款的情况并非全部知晓,且其已失去对公司的管理权,在知晓的情况下亦无法决定公司意志。而K公司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不履行纳税义务,应被追究逃税犯罪的刑事责任。故张某不应对K公司的逃税犯罪承担单位负责人的刑事责任。此外,公司逃税与张某职务侵占是相互独立的行为,应各自承担责任,即公司应补缴税款,张某应退赔公司资产,K公司的纳税义务并未转移给张某,K公司仍为补缴税款的主体。
上榜理由:
本案涉及逃税罪的刑事责任认定中,如何处理双罚主体即作为纳税人的公司和主要责任人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及逃税的补缴税款主体问题。判决就税务犯罪主体及其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进行了清晰的区分,进行了罪刑相适应的处罚。判决还厘清了涉刑案件中税款缴纳的主体,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具有参考意义。
——来源:2022年12月27日《中国税务报》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