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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是否需要担责?2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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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报废车辆上路行驶不仅增加交通风险,而且发生交通事故后,转卖人也会因此受到牵连。近日,启东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车主兼转卖人陈某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刘某在事故中受伤,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经查,事故发生时,周某的肇事二轮摩托车已报废,但登记在他人的名下,该车车主陈某于2021年2月以600元价格将车转卖了给周某。后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陈某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中,周某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废车辆上路,其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陈某非法转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增加道路交通危险性,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判决被告周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被告陈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报废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虽未达到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报废车不符合道路安全行驶条件,是法律上禁止流通的机动车,驾驶报废车辆上路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极大的危险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车辆报废后不要因麻烦就随意丢弃或因小利非法转卖,应及时去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抹除车辆内自己的信息,以防有不安定的因素;在购买二手车前,应谨慎询问审查车辆相关信息,不要贪小便宜购买报废车辆,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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