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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时隔十余年发现税务处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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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某税务局对A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做出税务处理决定。由于A公司于2003年搬离原址且并未更新相关信息税务机关无法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企业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于是,在2007年3月11日,税务局决定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直至2019年5月31日A公司才得知相关事宜。2019年10月10日,A公司按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于同年12月4日对原处理决定提起复议。复议机关以A公司提起复议申请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为由驳回复议申请,A公司便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认为,未能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15日内缴纳税款的责任不在企业,而是由于税务部门在未穷尽各种手段联系企业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税务文书所致。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应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在公告送达十余年后才提起申请,明显已超期。即便依A公司自认知晓行政行为的2019年5月31日开始计算,其在2019年12月4日向被告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也已经超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

二审法院认为,纳税人既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税额及期限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并自税务局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未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故驳回上诉。二审文书生效后,A公司未再申诉。


——来源:2023年2月3版《中国税务报》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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