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生活中有很多车主认为购买了“全险”就如同进了保险箱,出了事故都有保险公司兜底。实际上,交强险和商业险均将酒驾设为免责条款。我们都知道,“酒驾”最直接的证据就是酒精检测数据,但现实中不少司机心存侥幸,采用各种方式逃避调查,导致该直接证据无法取得。在这种情况下,适用保险免责条款的法律依据何在?让我们看看法官是怎么判的。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某日晚,李某饮酒后驾驶小客车在常熟市某街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李某朋友通过微信告知其酒驾涉嫌刑事责任,建议其私了。李某自知酒后驾车理亏,便当场转给张某5000元后离开现场。第二天双方才接受事故处理,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两辆车的维修费均由李某支付。李某的汽车在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遂起诉至常熟市人民法院,向被告主张理赔。
【法院审理】
审理中,保险公司主张李某饮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属于保险理赔的免责事项,而李某辩称没有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饮酒后驾驶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明文禁止的行为,也是交强险、商业险理赔的免责条款。本案中,因为李某的行为导致交警没有在第一时间对其进行酒精检测,也因此丧失了李某酒驾的直接证据。被告保险公司提供了事故时李某与其朋友的聊天记录及调查视频。聊天记录显示,李某朋友跟他说“喝酒了,开车小心点”,李某则回复“没问题”。在发生事故后,李某的朋友担心警方来了李某有更大的麻烦,建议其私了。通话记录显示李某是事故第二天才报警。根据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足以认定李某有饮酒驾驶嫌疑。
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保险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已经证明李某有饮酒驾驶的重大嫌疑。本案中李某在事故发生后“私了”逃避警方调查,其个人行为导致事故时驾驶人的真实状态无法查明,事故发生时李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无法查明的责任在李某,因此应由李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常熟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李某全部诉讼请求。原被告在判决后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司法裁判对全社会具有很强的指引作用,只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导,才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要求。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仅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而且还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如果逃避警方的酒精检测还可以获得保险赔偿,那将会纵容酒驾者以各种方式逃避检查,带来严重的道德风险,也完全违背了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