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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微博、微信等自媒体迅猛发展,互联网上有大量可以直接获取的照片、手机壁纸、卡通形象等,这些可以随意下载的图片真的能随意使用吗?
案情简介
原告贺某某系平台认证的一名设计美学博主,2021年5月其在微博上发表了个人创作的“白色熊熊”系列卡通图案,该发表链接被大量浏览、点赞。被告某家具公司在天猫平台上经营一家家居旗舰店。2022年1月,原告通过“可信时间戳”取证,进入被告经营的店铺,见该店铺内销售的布帘与涉案“白色熊熊”图案高度相似,售价为28元—77元之间不等。
遂原告贺某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法院审理
庭审中,原告贺某某向法庭提供了其创作的涉案图片的源文件,并当庭展示了该图片的设计图层,经当庭比对,涉案侵权图片与原告创作图片的底色、构成要素、文字内容及字体、装饰基本相同。
睢宁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美术作品能够体现出创作者的自主选择与独特构思,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原告在其平台上公开发表了涉案美术作品,被告具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上印制的图案仅在横竖排版和文字排列方式与涉案美术作品稍有差异,但图片颜色和要素组成、字体等基本相同,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异,构成实质性相似。
被告未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销售印制有与涉案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图片的商品,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的行为,侵害了原告贺某某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同时,被控侵权图案被被告上传至其网络店铺,作为涉案销售链接商品的介绍展示,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知名度、在被诉商品中所体现的价值和作用及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贺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2800元。
法官说法
如今涉及到图片侵权的案件很多,尤其在商品图片、网页、微信公众号等领域。侵权人往往权利意识淡薄,意识不到将互联网上下载的图片印在商品上,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上发布的海量信息给创业者们带来了更多的可借鉴的灵感,但是,对于别人的创作作品,创业者们不能一味享受“拿来主义”的便利,还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遵守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规定,充分尊重原创作者对作品付出的智力劳动成果,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法官在此提醒美术作品权利人,要提高自己的权利保护意识,要留存好证明自己著作权的证据,比如创作时要保留好手稿以及完成作品的过程、时间等材料,申请作品登记等。一旦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可以通过公证保全等方式进行证据固定。
网友们在下载使用网络图片时也要注意:网络图片不可以随意使用,使用他人作品必须获得著作权人许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之外,比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一旦擅自使用网络图片等他人创作的美术作品,可能涉嫌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