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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漫电梯造损失 业主物业各担责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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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丹徒法院审结一起发生在物业与业主之间,因“水漫电梯”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1年3月,丹徒某小区一业主家中的消防水管漏水,水从家中漫延至过道后进入电梯井,导致两台电梯故障损坏。物业公司认为是由于业主黄某家中的消防水管被私自改动并安装到橱柜中,且未安装堵头导致自来水外泄。因双方就损坏电梯的维修事宜一直协商无果,物业公司将业主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电梯维修费用46660元。

诉讼过程中,业主黄某辩称,其未私自拆除管道,而是装修前由物业公司收费统一进行改装;即便其将管道予以拆除,物业公司也未尽到管理责任,亦应对电梯受损承担50%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业主黄某家中消防水管存在移位情况,且水管没有安装堵头。2021年3月17日,黄某家中的消防水管漏水,水从家中漫延至过道后进入电梯井,冲到电梯轿厢顶部、井道层门、门头上部、底坑等部位,导致两部电梯直接烧坏,停止运行。物业公司发现后立即联系人员,到机房将两部电梯的动力电和照明电全部断电,采取清理积水、用干布吸水等应急措施。物业公司起诉时,其中一部电梯已维修好投入使用,另一部未进行修理。经司法鉴定,电梯维修费用为28542元。

损失已经确定,责任又应如何分担?对此,法院认为:业主黄某因考虑室内美观问题在其房屋装修时对消防水管进行移位可能造成隐患其对于消防管道漏水造成电梯受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且其辩称拆除管道是装修前由物业公司收费统一进行改装依据不足。同时,法院经现场调查,发现该小区多户居民都存在改装消防管道的情况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主体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当对于电梯受损承担次要责任。综上,法院酌定电梯维修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30%责任,业主黄某承担70%责任,即由业主黄某给付物业公司电梯损失19979元。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业主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进行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装修是法律禁止的。物业作为管理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定期进行检查保养,督促业主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在业主装修时,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告知装修人,发现有违法装修的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或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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