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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导游带团在景区摔伤,责任谁担?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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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游:“我在带团参观景区时,不慎摔倒受伤,旅行社应该赔偿!”

旅行社:“你摔倒受伤路段位于景区内,该路段凹凸不平,周围无任何安全警示标识,应该由景区担责!”

景  区:“与景区无关!园内道路本就是山路,其他游客都没摔倒,你摔倒是自己的不小心,你去找旅行社赔!”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份,因业务需要,杭州某旅行社临时聘用潘某为其带团担任导游。在带团过程中,潘某不慎摔倒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急诊科救治。经医生检查,诊断为左三踝骨折,需要手术治疗。第一次手术出院后,医生叮嘱一年后需进行二次手术,取出体内钢板。事后,潘某与旅行社协商索赔经济损失,却被对方回绝。

协商未果后,潘某便将旅行社起诉到法院。潘某认为,在本次事故中,她与旅行社存在雇佣关系,而她受伤时间发生在带团旅游期间,旅行社理应对她的损失承担责任。

该案经法院审理,判令旅行社向潘某支付各项损失共计17余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旅行社虽按时履行了支付义务,但其认为致使潘某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是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潘某摔伤路段陡峭凹凸不平,路面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因此潘某的损失,理应由景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1年7月6日,旅行社将景区起诉至法院,向景区追偿其支付给潘某的各项费用17余万元。

庭审中,景区辩称,潘某受伤完全是其与旅行社之间雇员雇主责任纠纷,与景区无关。另外,景区系国防教育基地,本就建造在山上,为了让参观者有直观的体验和感受,园内道路是顺应地形修建的自然山路,更何况景区地质情况道路本就高低起伏,潘某在300名游客无一摔伤的情况下摔倒,完全是自己不慎。


法官说法:

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本案事故发生的景区依山而建,军事文化体验园内道路系顺地形修建的自然山路并未设置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也无其他障碍或者超出常人预料的潜在风险进行战地体验活动的参与者需提高安全意识避免跌倒摔伤等事故发生。旅行社作为旅行活动的组织者更应如此,原告亦未举证证明景区对潘某的受伤存在过错。社会公众不应任意扩大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扩大受损者的权利边界扩大解读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因此,旅行社所举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旅行社不服判决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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