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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 游:“我在带团参观景区时,不慎摔倒受伤,旅行社应该赔偿!”
旅行社:“你摔倒受伤路段位于景区内,该路段凹凸不平,周围无任何安全警示标识,应该由景区担责!”
景 区:“与景区无关!园内道路本就是山路,其他游客都没摔倒,你摔倒是自己的不小心,你去找旅行社赔!”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份,因业务需要,杭州某旅行社临时聘用潘某为其带团担任导游。在带团过程中,潘某不慎摔倒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急诊科救治。经医生检查,诊断为左三踝骨折,需要手术治疗。第一次手术出院后,医生叮嘱一年后需进行二次手术,取出体内钢板。事后,潘某与旅行社协商索赔经济损失,却被对方回绝。
协商未果后,潘某便将旅行社起诉到法院。潘某认为,在本次事故中,她与旅行社存在雇佣关系,而她受伤时间发生在带团旅游期间,旅行社理应对她的损失承担责任。
该案经法院审理,判令旅行社向潘某支付各项损失共计17余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旅行社虽按时履行了支付义务,但其认为致使潘某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是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潘某摔伤路段陡峭凹凸不平,路面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因此潘某的损失,理应由景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1年7月6日,旅行社将景区起诉至法院,向景区追偿其支付给潘某的各项费用17余万元。
庭审中,景区辩称,潘某受伤完全是其与旅行社之间雇员雇主责任纠纷,与景区无关。另外,景区系国防教育基地,本就建造在山上,为了让参观者有直观的体验和感受,园内道路是顺应地形修建的自然山路,更何况景区地质情况道路本就高低起伏,潘某在300名游客无一摔伤的情况下摔倒,完全是自己不慎。
法官说法:
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本案事故发生的景区依山而建,军事文化体验园内道路系顺地形修建的自然山路,并未设置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也无其他障碍或者超出常人预料的潜在风险,进行战地体验活动的参与者需提高安全意识,避免跌倒摔伤等事故发生。旅行社作为旅行活动的组织者更应如此,原告亦未举证证明景区对潘某的受伤存在过错。社会公众不应任意扩大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扩大受损者的权利边界,扩大解读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因此,旅行社所举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旅行社不服判决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