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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7月4日,北京某清洁能源咨询公司与某光电投资公司签订《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开发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约定某光电投资公司委托北京某清洁能源咨询公司负责清洁能源四个项目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交易的专业咨询服务,某光电投资公司于每个项目的每一阶段任务完成后分别支付相应合同价款等。《服务协议》签订后,北京某清洁能源咨询公司完成了部分项目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备案审核,并向某光电投资公司请款、催款,但某光电投资公司未支付合同款项。北京某清洁能源咨询公司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解除案涉合同,并由某光电投资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及逾期付款利息。
【裁判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北京某清洁能源咨询公司与某光电投资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合法有效,现因双方均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对于《服务协议》未履行部分予以解除。虽北京某清洁能源咨询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完成全部项目的备案审核,但因双方在《服务协议》中约定,要在经友好协商后判定北京某清洁能源咨询公司无能力继续履行协议时才终止协议,再结合北京某清洁能源咨询公司已履行部分合同且已向某光电投资公司交付审定报告,某光电投资公司也予以接受并未提出异议的情形,一审法院判决某光电投资公司支付北京某清洁能源咨询公司已完成项目的服务费用及逾期付款利息。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是指对我国境内特定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关项目具有投资回收周期较长,技术服务专业化程度较高、程序较为复杂等特点。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购买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可用于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为了确保所交易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基于具体项目,并具备真实性、可测量性和额外性,减排项目业主就其获得批准、备案的项目产生减排量之后,可以在碳市场交易。本案中,人民法院区分技术服务机构已完成项目和未完成项目,依法对提供技术服务的第三方提出的已完成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项目服务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较好地平衡了项目各方主体的利益,对鼓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引导碳市场交易活动有序开展,发挥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作用。
——《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