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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与第三人东莞某电力公司签订碳排放配额转让合同,约定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向东莞某电力公司转让碳排放配额23万余吨,转让价款378万余元。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在广州某交易中心将23万余吨碳排放配额划转给东莞某电力公司,但东莞某电力公司未依约付清款项。后东莞某电力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在该破产案中就东莞某电力公司尚未支付的案涉转让款申报了债权。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广州某交易中心赔偿东莞某电力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的款项218万余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交易双方选择的碳排放配额交易模式下,广州某交易中心既没有义务保证东莞某电力公司的交易账户必须持有满足案涉交易的相应资金,也没有义务保证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一定可以获得案涉交易款项;广州某交易中心系碳交易平台,在本案中非案涉交易相对方或者保证方,无法定或者约定义务承担交易风险,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主张广州某交易中心应向其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案件。碳排放权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配给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碳排放配额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签订的交易合同具体约定,结合广州某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认定该交易中心作为交易平台,而非案涉交易相对方或者保证方,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承担交易风险和法律责任,依法分配交易风险,较好地维护了碳市场交易秩序。2021年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相继施行,人民法院在审理涉交易平台责任的纠纷案件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参照行政规章关于注册登记机构与交易机构之间的职能划分以及风险防范制度、结算风险准备金制度等规定,结合碳市场业务规则、交易合同约定等,依法予以处理,保障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