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被告人陈某华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其所有的杉木,经评估鉴定砍伐杉木立木蓄积量为31.6立方米。2021年1月,陈某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2年4月,公诉机关对陈某华以滥伐林木罪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中,陈某华向人民法院出具《自愿修复补偿承诺书》,愿意对其行为造成的破坏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审理法院与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积极沟通,由该局委派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制定“补植复绿”修复方案并出具《碳汇价值损失评定意见书》,评估得出案涉植被修复费用为2.1万元,测算出陈某华砍伐杉木造成的森林碳汇价值损失为1966.99元。随后,陈某华与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雁石林业站签订《森林生态恢复补偿协议书》,积极缴纳修复方案确定的异地生态修复履约金,主动承担森林碳汇损失赔偿金。庭审前,陈某华已足额缴付上述款项共计22966.99元。
【裁判结果】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某华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雇请他人砍伐其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陈某华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自愿缴纳生态修复履约金和森林碳汇损失赔偿金共计22966.99元。一审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陈某华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
【典型意义】
森林资源刑事犯罪行为对森林生态系统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不仅损害了林木本身,也损害了森林生态系统固碳调节服务功能,造成森林碳汇损失。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等规定,坚持生态修复优先、固碳与增汇并举、刑事责任与修复赔偿相协调的理念,与林业部门积极沟通、协同创新,共同制定森林碳汇损失的标准化计量方法,由林业部门委派专业技术人员依据该计量方法测算出森林碳汇损失量,并参照市场价格折算为碳汇损失赔偿金,共同推动构建了科学、便捷的森林碳汇损失计量方法和损害赔偿规则体系。
——《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之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