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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和李女士是昆山某小区的业主,两人同住一栋楼,家里也都有年龄相仿的孩子,本来经常一起“遛娃”的友好邻里关系却因为孩子之间的打闹降至冰点,甚至愈演愈烈。
2022年年初,李女士在小区500人的业主微信群内发起“抨击”,质问王女士为什么要在背后讲自己和自己孩子的坏话,其中掺杂着不少对王女士的人格贬低和辱骂,甚至称王女士“当小三”“工作不正经”等。在群内其他成员的询问下,李女士讲出了事情的原委。原来是一年前两家的小朋友在玩耍时发生了争执,本来是件不起眼的小事,李女士也没放在心上,但却忽然听闻王女士一年来经常在背后议论自己和自己的孩子,实在气不过就将不满的情绪发泄到了微信群,想让大家评评理。王女士看到群里的消息虽然生气,但还是耐着性子回应道“在微信群说私事是占用公共资源,骂骂咧咧实在有失体面”,该业主群的群主也多次站出来强调“微信群是公共平台,请大家注意言辞”,李女士却还是不依不饶。王女士也咽不下这口气,遂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将相关聊天记录进行公证后起诉至昆山市人民法院。李女士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应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小区业主微信群是方便居民沟通联系的社交平台,居民在群内发言应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发表不恰当言论,甚至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李女士将相关个人矛盾发布在500人的业主群中,行为确属不当,且其中包含低俗的、具有侮辱性的不文明语言,超出了合理言论的限度,降低了王女士的社会评价,损害了其名誉。最终,法院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并结合李女士不当言论的影响范围,判决其在小区业主群内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3000元。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李女士对孩子的爱护之心可以理解,但在微信群中公开发表不当言论,不仅不能有效解决纠纷,还需承担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赔偿责任。各位家长应认识到,孩子成长过程中的摩擦、争执不可避免,家长作为孩子认知世界的重要桥梁,只有以身作则,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矛盾纠纷,才能引领孩子从小树立遵纪守法的正确价值观。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