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特色专栏 > 相关案例 >
相关案例
追加一人公司股东 兑现八人工资债权——翟某等八人与南通某纺织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件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3-12
【执行要旨】
被执行人为一人公司,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依法追加被执行人唯一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及时处置其财产,使得八名申请执行人的工资债权得以全部受偿。
【基本案情】
翟某等八人系南通某纺织公司职员,因公司结欠劳务工资诉至法院。南通通州法院依法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翟某等八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合计25万余元。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但仅执行到一小部分金额。经调查,被执行人南通某纺织公司系一人公司,案外人蔡某为唯一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可以追加案外人蔡某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遂依申请追加蔡某为被执行人,并依法拍卖处置蔡某位于先锋镇某小区的拆迁安置房,八名职工工资最终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工资是普通群众的生活来源,欠薪案件是涉民生重点案件。现实情况中,欠薪公司大部分是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股权结构简单、无固定资产的微小型公司。该类公司往往存在一人控股、认缴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执行中需要加大调查力度,查明被执行人公司股权、出资等情况,有法定追加情形时,依法追加相关人员为被执行人,及时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打击公司欠薪、逃债情况,维护社会民生稳定、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江苏法院护“薪”保民生典型案例》之三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