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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一人公司股东 兑现八人工资债权——翟某等八人与南通某纺织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件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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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要旨】

被执行人为一人公司,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依法追加被执行人唯一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及时处置其财产,使得八名申请执行人的工资债权得以全部受偿。

 

【基本案情】

翟某等八人系南通某纺织公司职员,因公司结欠劳务工资诉至法院。南通通州法院依法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翟某等八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合计25万余元。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但仅执行到一小部分金额。经调查,被执行人南通某纺织公司系一人公司,案外人蔡某为唯一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可以追加案外人蔡某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遂依申请追加蔡某为被执行人,并依法拍卖处置蔡某位于先锋镇某小区的拆迁安置房,八名职工工资最终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工资是普通群众的生活来源,欠薪案件是涉民生重点案件。现实情况中,欠薪公司大部分是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股权结构简单、无固定资产的微小型公司。该类公司往往存在一人控股、认缴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执行中需要加大调查力度,查明被执行人公司股权、出资等情况,有法定追加情形时,依法追加相关人员为被执行人,及时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打击公司欠薪、逃债情况,维护社会民生稳定、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江苏法院护“薪”保民生典型案例》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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