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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婚姻可以被撤销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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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陆某(女)与叶某(男)于2020年通过互联网交友平台相识相恋后登记结婚。2021年1月,陆某因琐事与自己父母发生争吵并出现精神异常,在家人陪同下前往南通某医院精神科就诊,诊断为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陆某曾于2014年4月向南京某医院申请挂号,预约精神分裂症类型的门诊医疗诊治。2021年6月,陆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叶某在诉讼中主张其婚后才知晓陆某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长达八年,该疾病属于重大疾病,若提前告知,其不会与之结婚,故要求撤销婚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婚后陆某出现精神分裂症症状,夫妻分居至今,感情确已破裂,但叶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陆某婚前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故对其撤销婚姻的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准予陆某与叶某离婚。叶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开具调查令查明陆某曾于2014年至南京某医院治疗并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陆某在与叶某的聊天记录中亦陈述婚前一直服用阿立哌唑进行治疗,陆某于2021年1月在南通某医院精神科就诊时,入院记录载明“敏感多疑,言行异常半月余,病期八年”。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陆某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疾病属于重大疾病,足以影响叶某是否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陆某婚前未能将其患病情况如实告知叶某,故叶某有权主张撤销婚姻。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陆某与叶某的婚姻。

 

【典型意义】

婚姻自由要求婚姻当事人作出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应是真实完整的,系建立在彼此信任了解的基础之上。《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将疾病婚从原《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变更为可撤销婚姻,一方面,系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自然人结婚;另一方面,明确要求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其婚姻将面临被撤销的风险。立法将婚前婚姻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告知义务固化为法定义务,是对强制婚检制度退出历史舞台后如何保证婚姻质量和家庭幸福的法律补位,尊重和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加重有重大疾病婚姻当事人自觉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也是为了防止因婚后病发给另一方带来过重的扶养义务,有助于防范骗婚风险,以法律兜底保障优生优育,从而为夫妻间的相互理解和婚后家庭幸福奠定基础,其意义自不待言。至于哪些疾病属于重大疾病,参照《母婴保健法》《婚前保健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重型精神疾病等

 

——《江苏法院家事纠纷典型案例(2021—2022年度)》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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