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基本案情】
高某(女)与李某(男)系再婚夫妻,婚后共同居住在高某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中,双方在各自第一段婚姻中均育有子女且已成年。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子女、经济等问题发生矛盾,频繁争吵,李某多次动手殴打高某,高某无奈搬至女儿家居住并决定离婚,但担心李某再次对其施暴,迟迟不敢回到自己的房屋中居住。高某遂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既往家暴史,在离婚诉讼及要求李某搬离高某房屋的过程中,高某面临遭受李某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遂裁定:一、禁止李某殴打、威胁高某及其近亲属;二、禁止李某骚扰、跟踪高某及其近亲属;三、李某迁出高某位于某小区的居所,并禁止进入该居所;四、责令李某在裁定有效期内定期接受心理辅导。裁定作出后,法院为李某安排心理辅导矫治,同时对高某进行心理疏导。心理咨询师耐心分析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的原因,并就控制行为和情绪的方式方法对李某进行针对性辅导。经过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李某表达了与高某妥善协商离婚事宜的意愿并积极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三天即迁出高某的居所,双方之间的离婚纠纷也经调解达成协议。
【典型意义】
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家庭暴力行为,不仅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还会导致家庭破裂,甚至引发刑事案件,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惩治施暴者、保护受害人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义不容辞的责任。
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明确要求各部门在接受涉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求助或者处理婚姻家庭纠纷过程中,可以探索引入社会工作和心理疏导机制,缓解受害人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创伤,矫治施暴者认识行为偏差,避免暴力升级,从根本上减少恶性事件发生。
《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长期、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因实施家庭暴力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的加害人,应当接受心理辅导与行为矫治。”本案中,法院签发了全国首份强制心理干预人身安全保护令,责令施暴人接受心理辅导矫治,探究其心理症结,帮助当事人走出心理误区,正视家庭关系,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
——《江苏法院家事纠纷典型案例(2021—2022年度)》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