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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惩罚性赔偿
【要旨】
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行为,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基础上,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违法销售金额大、受害人覆盖面广的违法行为人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有效震慑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至2020年11月,刘某夫妇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从李某等人经营的养殖厂购买未经检疫的病、死牛进行屠宰,并将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等食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给张某某等人经营的餐厅、肉店用以加工销售。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定,公安机关查获的牛肉、牛内脏等物品所涉及的死亡牛犊尸体系不明原因死亡;经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刘某夫妇等人屠宰、销售病死、死因不明的畜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经宁夏五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刘某等29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金额自1177元至603444.8元不等,共计1331908.8元。
【调查和诉讼】
刘某等29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沙坡头区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2021年5月、6月,沙坡头区院对刘某等20人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先后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沙坡头区法院)提起公诉。沙坡头区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等9人虽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于同年9月17日对刘某等29人向沙坡头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各被告支付其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3319088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李某等20名被告主动足额缴纳了惩罚性赔偿金5796650元,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已实现,沙坡头区院遂撤回对该20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
2022年3月11日,沙坡头区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沙坡头区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履行职责。同年4月8日,沙坡头区法院认定被告刘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同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支持沙坡头区检察院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刘某等9人承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522438元。一审宣判后,各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目前,惩罚性赔偿金已执行到位1241589.77元。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本案中刘某等29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牛肉等食材持续时间长,数量大,销售金额高,涉及人员多,安全隐患大,危害后果严重。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在各被告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销售数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不敢再犯,不能再犯。
——《“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之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