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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异地出租设备并配人员操作,需就地预缴吗?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4-09
【问题】
A市的甲租赁公司,向乙建筑公司驻外B市的工地,常年提供挖掘机等机械租赁,并配备操作人员。
问:甲公司需要在B市预缴税款吗?如不预缴,B市税务机关会进行处罚吗?
【解答】
需要就地预缴税款。
【法律依据】
(1)《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专家讲评】
甲公司如未在B市就地预缴税款,不构成重大税收违法。依据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也就是说,甲公司的上述行为,应由其机构所在的A市进行一般性的税务处理,而B市税务机关无权处理,更不可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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