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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锡山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接触式”动物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与以往猫狗等通过抓挠、撕咬等方式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不同,这起案件的“肇事者”是一只边境牧羊犬,而“作案”的方式是“奔跑”和“吠叫”。
案情简介:
66岁的孟女士骑车下班途中,在经过一座民宅时忽然摔倒,一时之间无法动弹,周围群众闻讯遂赶来帮忙,并协助打电话报警。在摔倒地点不远处,一只未牵狗绳的成年边牧晃来晃去。民警赶来,向孟女士及周围群众了解了事发经过,认定孟女士之所以摔倒与受到动物惊扰有关。
经鉴定,孟女士左腕受伤严重,系十级伤残。孟女士认为自己受伤致残,对生活工作影响极大,肯定要有一个说法。经过测算,其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近18万元。因与狗主人小周多次协商始终没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向锡山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中,孟女士认为,自己骑车技术熟练,又走的又是自己熟悉的路线,不会无缘无故摔倒。因为天生怕狗,骑行途中遭遇案涉犬只边叫边追赶,才使得自己倒地摔伤。公安部门的出警记录亦确认其摔伤与受到动物惊扰密切相关,因为狗主人小周无证养狗且疏于管理,理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小周认为,自己家的边牧已喂养多年,性格温顺且非常聪明,从来没有发生过伤人的情况。民警出警时仅是简单询问,没有仔细调查就断定孟女士受伤与狗有关,有失公允。实际上,经过其进一步了解,事发时自家狗一直栓绳管理,孟女士经过其家门口时看到狗时因害怕而自己摔倒,结果把狗惊到了,便挣脱狗绳到事故现场围观。孟女士骑车速度过快,且心理素质不过关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应当对自身受伤承担主要责任。
案件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狗主人小周在接下来两年时间内分期承担60%的赔偿责任约合10万元,剩余40%的责任由孟女士自行承担。
裁判说理:
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狗的跑动、吠叫等行为与原告摔倒受伤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对损害结果的参与程度。以及狗的上述行为是否对原告造成现实危险,并足以使原告产生恐惧、紧张的心理,从而在躲避过程中摔倒致残。
虽然涉案犬只为一条边牧,通常会被认为聪明温顺,对人类攻击的危险系数较低。但犬类动物的攻击性不可预测,且事发时边牧与原告相距较近,在事故现场随意走动无任何防护措施,足以使人产生紧张情绪,故狗的行为与原告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另一方面,本案中,原告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面对狗的跑动、吠叫应当具有基本的避让常识,及相应的应急处理能力。综上,根据《民法典》规定,未对饲养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作为动物饲养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本案案情,酌定由被告承担本次事故损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提醒:
犬类致人损害,并非只局限于撕咬、抓挠等与人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犬类靠近陌生人吠叫、闻嗅等行为也完全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发生身心损害的后果。犬类的一些非攻击行为,如大声吠叫、奔跑等,虽然可能没有与受害人直接接触,但只要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构成因果关系,同样属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宠物饲养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