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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经理因职业特殊性进行商务宴请本是常事,但违反内部报销流程和制度,被公司下达“逐客令”又是否另有隐情?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驳回了销售经理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2020年10月13日,张某入职某技术公司担任销售经理。2021年2月至4月期间,公司在审核张某的报销款时发现有申报不实的情况,但考虑到销售工作不易且违规报销情节不严重,仍按其申请金额进行了报销。自2021年5月起,公司发现张某申报不实的情况过多,就暂停了相关报销打款。2021年8月,公司以张某“在就职期间个人提交报销存在大量违规事实”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张某申请劳动仲裁,因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昆山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2021年5月至8月期间报销费用。
庭审中,公司就内部管理规定、报销制度及张某违规报销事实等进行了举证,并称张某已接受培训,熟知报销相关流程及要求后仍违规报销、虚假报销,仅2021年5月至8月的四个月内,虚假报销金额就近两万元,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在征求工会组织意见后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合理合法。张某则主张公司之所以认定自己虚假报销是因为部分发票有开具日期与实际消费日期不一致、开票主体与餐饮店主体不一致的情况,而之所以发生这种情况是因为经常招待客户的餐饮店无法自主开票,只能在消费事实产生后一段时间委托其他商家进行开票。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销售经理,享受较高工资待遇,理应遵守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各项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履行忠实义务。但其在明知公司报销流程的前提下仍每月多次、连续多月违规填报报销资料,且存在同时间段异地出差却招待本地客户、同时间段招待相距甚远两客户、已返回本地却仍报销招待外地客户而产生相应不合理费用等事实,而其所称餐饮店委托其他商家开票相关事宜及所提供证据无法完全解释上述事实,故张某在费用报销事宜方面的不诚实行为已构成公司《员工手册》第12.2条中载明会被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纪行为,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要求某技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对张某提供的报销凭证中经审核符合公司报销规定的费用判决公司予以支付。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劳动者在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时除了要遵守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以及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之外,还应做到诚实守信、勤勉工作、遵守职业道德等,虚假报销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如果劳动者虚假报销成立、数额巨大,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过,虚假报销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企业不易发现且取证比较困难,事先制定合理的报销审批流程,且在审批时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才能在诉讼阶段顺利举证,避免损失。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