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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高某骑行电动自行车在南通市区某路段超车时撞伤周某,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向高某及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将赔偿责任踢给了高某,称高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是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理赔责任。近日,崇川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高某于当日向该保险公司投保《骑士综合保险保单》,保单约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高某;保障范围为通过某网络平台接单的注册用户,在保险期限内,包含驾驶非机动车、摩托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伤残,因此而引起的意外医药费用及津贴,及因为上述意外事故引起的第三者人伤及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任限额为20万元,具体赔偿项目为医疗费和最多不超过1年的误工费。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与周某发生交通事故,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应当对周某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高某系某网络平台接单的注册用户,且经保险公司审核后符合保险条件,并形成保险合同关系,现保险公司对保险范围作出限缩解释,不符合我国保险法的规定。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和约定的赔偿项目范围内赔偿周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超出部分,由高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部分外卖骑手与平台签订“劳务合作协议”,而非劳动合同关系,骑手一般以个人方式参与平台配送,按单计酬,自购保险,按日缴纳,通常由参与的平台以骑手当日的首个交易单中代扣保费。
由于平台对超时、退单等进行考核,骑手为多跑单、多赚配送费,往往对骑行的电动车进行改装,骑行中不合理超车、横穿马路、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诸多,给交通安全埋下隐患,且骑手出现意外或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害,自购的意外保险成为唯一保障。
本案中,原、被告对保险条款中的“保障范围”存在不同理解。高某认为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只要是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都应承担理赔责任;保险公司则称,保险人仅在骑手履行配送订单任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才承担保险责任。因争议的保险条款系保险公司制作和提供,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双方对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保险公司对争议条款作出限缩解释,法院不予采纳。
另外,本案也给我们以下启示:一是相关网络平台在加强对外卖骑手安全教育管理的同时,可以加入交通违法的考核指标,引导骑手遵守交通规则;二是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对对外卖骑手交通违法行为的查纠力度;三是营造健康、诚信的风险防范环境,相关保险公司也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属于理赔范围内的事故,应当积极赔付,避免不合理的拒绝理赔和拖延赔偿。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