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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被告马某作为厅主在某平台开厅运营,原告倪某是该厅的管理人员。被告马某与被告冯某系恋人关系。2020年10月至11月,被告马某因开厅运营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倪某借款,原、被告双方在此期间发生连续多笔借、还款款项往来。后原、被告就该期间借款金额汇总结算,2021年1月3日,原告倪某与被告马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倪某借给被告马某18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1月3日至2021年6月3日,被告马某从2021年1月4日起每周最低还款3000元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合同订立后,被告马某、冯某向原告倪某还款共计3300元。因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海门法院请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被告冯某辩称,其与被告马某不是夫妻关系,而是男女朋友关系。借贷关系发生在原告倪某与被告马某之间,其既非借款人,也非用款人,虽曾向原告倪某表示过自己也会努力帮马某筹钱还款,但并非同意一并加入债务。原告倪某对被告冯某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马某向原告倪某借款有借款合同、转账记录为证,法院对被告马某向原告倪某借款180000元,尚欠1767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马某逾期未能还款,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两被告虽非夫妻关系,但被告冯某在与原告倪某微信聊天中多次表示愿意与被告马某共同归还借款。例如:“没事,你别担心,他朋友如果都不还,我把房找个地方抵押,先给你,然后我和他再去要这个钱”、“你放心你大头差你钱肯定给你的,差你多钱我们都会一起面对的”、“你给我们20W我们是跑了还是不还了”、“你记着就行了,记住我们不是不还你,有就给你”、“法院判了怎么还,我们就怎么还给你”。结合两被告共同运营厅、被告冯某通过自身账户代被告马某接收原告倪某借款及向原告倪某还款的事实,被告冯某上述微信聊天明确作出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构成对被告马某与原告倪某的债务加入,故被告冯某应与被告马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近日,海门法院对原告倪某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1767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判决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第三人履行与债务加入两者存在如下相同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义务并不专属;当事人范围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存在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约定。上述相同点容易导致当事人对行为性质的认知不同,产生相应纠纷。为确定所涉行为的性质,需明晰两者的不同之处:一、债的主体不同。第三人履行的情形,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只是履行合同义务的主体为第三人,第三人为履行主体,而非债的主体;债务加入的情形,第三人加入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二、第三人是否对债权人明确作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不同。第三人履行的情形,第三人并未替代债务人的合同义务,与债权人之间不产生法律关系,对其履行的承诺,债权人只需同意或不明确拒绝;债务加入的情形,第三人与债务人并存,明确作出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该案中,被告冯某认为其作出还款意思的表示系第三人履行,并不与债权人原告倪某产生法律关系,但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冯某构成债务加入,应当与债务人被告马某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