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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兴化法院民二庭对王某倒签不实债权凭证、隐瞒借条真实情况,并当庭作虚假陈述的行为,处以罚款1万元。
2019年12月,卢某、黄某等人共同发起设立江苏某耐磨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5月份,王某按照卢某指示将25万元汇入该公司银行账户,但未要求出具债权凭证。2021年1月24日,本院判决解散该公司。2022年4月18日,卢某、黄某申请对该公司进行清算,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因该公司的清算义务人黄某、袁某、卢某均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向清算组移交公司账册等财务资料、财产,致无法对该公司进行清算,本院遂于2022年7月25日裁定终结该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并告知债权人可另行向该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主张权利。王某遂以公司股东卢某、黄某、袁某为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要求卢某、黄某、袁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庭审中,除卢某外,黄某、袁某两名股东均到庭应诉,并主张王某提交的加盖有公司印章的借条是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后倒签的,实际借款人也并非公司。面对法官的询问,王某先是陈述称其在2020年8月就取得了借条,后见势不对又改口称是在2022年8月前后取得借条。对为何前后作出不一致的陈述,王某也未作出合理说明,仅解释为记忆不清。
随后,证人陈某出庭作证,并完整的陈述了王某、卢某合谋倒签借条的全过程。同时,承办法官经过关联案件检索发现,2021年王某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曾陈述,该25万元最初是卢某以个人名义向其所借。至此,王某终于承认了倒签不实债权凭证的事实。
经过法庭教育,王某主动交代了事件的前后经过并出具了悔过书。鉴于王某悔过态度良好且自愿主动交纳罚款,法庭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庭后,王某主动交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在破产衍生诉讼中,时常发生倒签不实债权凭证的情况,此举既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同时也影响了真实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经历套路贷虚假诉讼专项治理行动后,市法院对如何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已经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治理机制,并将全面应用于破产衍生诉讼的审查过程中,严查以倒签、伪造的债权凭证进行债权申报或提起虚假诉讼的违法行为,树立诚信诉讼秩序。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