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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维护裁判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的权威。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于2020年2月18日作出判决,判令刘某某赔偿孙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306537.23 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某未自行履行义务,孙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立案执行后,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向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并冻结刘某某领取工资的银行存款账户。
刘某某在得知其工资账户被冻结后,为逃避履行赔偿义务,以申请变更工资账户的方式,先后转移工资122601.02元,除偿还正当债务45000元外,余款用于出借给他人、打麻将及其他消费。
孙某某了解上述事实后,来院举报。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即调取刘某某名下工资账户交易明细,并对刘某某进行训诫,固定了刘某某擅自转移工资的银行流水、司法等相关证据,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刘某某的行为确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公诉。
经人民法院审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本案属于典型的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隐匿、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行为,系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泰州市检察院、泰州市公安局、泰州市司法局《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工作指南》下发后,泰州地区判决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本案中,刘某某作为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判决义务,在法院冻结其工资账户后,以更换工资卡的方式多次转移其工资收入,并用于出借他人、打麻将及其他消费,该行为不仅严重侵害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还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抗拒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通过将该违法行为导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程序惩戒,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形成有力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