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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你们冻结了我的银行卡?你们有什么权利冻结我的银行卡……”一大早,执行干警宗维敏就接到一串连珠炮似的电话轰炸。再一问,宗维敏笑了,原来是连日来无法联系到的某渔具厂实际经营人张某,这下正好,正愁找不到你呢,看来申请人的赔偿款有希望了。
这是一起工伤赔偿纠纷。2020年7月,申请人王某在兴化某渔具厂车间操作机床压鱼钩时,右手拇指不慎被压伤,后被认定为十级工伤伤残。
因渔具厂未帮王某缴纳工伤保险,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王某向兴化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但渔具厂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审理,判令渔具厂应支付王某各项赔偿费用合计五万余元。虽然有了判决,但渔具厂却未能主动履行义务,而是一拖再拖,无奈之下,王某只得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未发现该渔具厂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看着渔具厂“干净”的财产信息,承办人宗维敏感到有些反常,遂与渔具厂实际经营者张某取得联系,约其到法院进行调解。但张某却一味推脱,始终不肯来法院面谈。
俗话说:“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为尽快帮申请人要回工伤赔偿款,宗维敏打算到渔具厂走一趟,却发现厂里早已人去楼空,一打听,才知道原来该厂房是渔具厂租用的。
走访厂房扑了空,实际经营者张某也彻底失联,这下申请人的赔偿款该怎么办呢?难道真的要终本吗?不轻言放弃的宗维敏决定再试一次。随即,宗维敏一行来到工商登记部门,就渔具厂的相关登记信息进行了仔细核实,确定该渔具厂为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者正是张某。按照法律规定,虽然厂房搬迁,但张某作为实际经营者,理应承担该笔赔偿责任,其名下财产亦可被强制执行。
回到法院,宗维敏第一时间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了张某名下银行存款三万余元。
于是,开头的一幕出现了,许久联系不上的张某主动打来电话。经承办人释明,张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他表示,法院已经冻结了其全部财产,希望申请人能放弃其余赔偿款。听着张某不符实际的说辞,承办人再次强调,法院的强制措施并不仅限于对银行账户的冻结,虽然目前渔具厂已搬离原址,但仍在实际经营中,张某谎称无力赔偿的行为,已构成规避执行行为,且张某也未能如实申报财产,法院不仅可对渔具厂、张某进行惩罚,必要时,也可对张某采取强制拘留措施。
听到这,张某彻底慌了神,连忙承诺会尽快将剩余赔偿款给付到位。三天后,张某依约履行,至此,王某的工伤赔偿款终于全部执行到位。
法官提醒
个体工商户在我国市场主体中数量多、涉及领域广,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同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一方面,可以从根源上避免因劳动者工伤、工亡等引发纠纷,另一方面,亦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