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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双方可能存在多种交易往来,对于交易款项的性质也会经常出现分歧。民间借贷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借款合意和款项交付两项要件,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仅有借条等债权凭证并不能完全证明借款事实,还需要对款项交付情况进行举证。当原告提交了借条及相应的转账凭证之后,被告对款项性质提出异议时该如何处理呢?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小李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张归还6000元借款本金,并提交了小张签字的6000元的借条及相应的微信转账凭证。审理中,小张抗辩称双方之间还存在加工合同关系,其为小李提供服装加工业务,因小李还结欠其加工费,该6000元款项实际上是其向小李预支的加工费,且双方加工费尚未结清,故其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但经法院释明以后小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对此,小李承认双方确实存在加工业务关系,但是加工费实际上已经结清,该6000元是小张另外向其拆借的款项,双方之前结算加工费都是有交接手续的,并向法院提交了双方此前的加工费结算凭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李提交了借条及转账凭证,已经完成了民间借贷的初步举证责任。小张对款项性质提出异议,则应当由小张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小李向法院提交的双方此前结算加工费的凭证,可以认定小张辩称该6000元是其向小李预支的加工费的主张与双方之间的交易惯例并不相符。双方争议的加工费事宜与本案借款纠纷并非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争议较大,可另行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小张的抗辩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小李的全部诉请。该案判决以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不断增加,款项交付情况是民间借贷审理中的一大难点。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若原告提交了借条等债权凭证及相应的款项交付凭证,被告否认是借款而辩称是双方之间的其他业务往来,则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进行款项往来时,最好做好书面交接凭证,以免出现纠纷双方争持不下。若是出借款项,一定要写好借条,并且最好在借条中写明款项交付方式、时间和金额等信息,保留好相关凭证,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是其他交易款项,也一定要写明款项性质,不要简单粗暴的用借条来进行结算,容易造成混淆。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