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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缔结婚约后并未领证,彩礼如何返还?哪些支出属于彩礼范畴?近日,海安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
小赵和小孙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22年5月举办了定亲仪式。定亲时,小孙将彩礼88888元、定亲首饰三件、各类被套等送至小赵家中,购买票据金额合计35000元。小赵父母回礼18888元。之后,双方按约举办了婚礼,小孙又向小赵家中送去“探亲礼”、“烟酒礼”、“通话礼”等,并为小赵父母添置新衣等。小赵父母给二人压箱礼金15000元,为小孙购买了黄金项链,并为小赵置办了嫁妆。结婚第二天,小赵便返回娘家,并带走了部分订亲首饰,自此两人没有联系,且一直未到民政部门结婚登记。小孙无奈诉请返还礼金125000元。
庭审中,小赵认为自己与小孙相恋多年,自己付出了大好年华,而且定金礼金自己家也回礼了几万元,并且为小孙置办了金首饰,还送了小孙一辆小汽车。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彩礼一般是指未婚男女双方为达到结婚目的并按照当地风俗习惯而给予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如金钱或贵金属等物品。本案中原告小孙为达到与被告小赵结婚的目的,按照习俗在订立婚约及举行结婚仪式时给付被告的大额礼金及首饰,属于为达到结婚目的给付的金钱或较为贵重的财物,而非作为男女自由恋爱的自愿赠与,应当纳入彩礼的范畴。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即过节所送礼品以及婚庆支出等不具有上述性质,系为维系及增进双方感情根据本地风俗所给付或花费,一般具有互相往来的性质,被告方亦在婚约及婚礼过程中作出了回赠的表示,故该部分财物应视为双方及其家庭成员、长辈对男女双方的赠与,不应纳入彩礼范畴。
关于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原、被告虽按照习俗举行了订婚、结婚仪式,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彩礼给付的事实,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因此法院判决小赵返还小孙各项彩礼金98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返还的基本判断原则是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有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如给付彩礼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进行保护。双方登记结婚后,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过,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所以,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彩礼纠纷类案件涉及的不仅仅是法律规定,更涉及男女双方感情及其各自家庭的数年努力。解决彩礼纠纷,我们一直秉承结合情理、地方习俗,寻求最佳的纠纷解决方案。所谓彩礼若鸿毛,幸福抵万金。应崇尚文明节俭的婚姻礼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自觉抵制高价彩礼、铺张浪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形成良好社会风尚。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