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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家申请IPO的企业中,超75%接到涉税问询函
2022年,证监会或交易所新增受理828家企业首次公开募股(IPO)申请材料,审核了584家企业的申请材料。其中,有440家企业接收的问询函中涉及税务问题,涉税问询率高达75.34%。
在涉税问询中,一半以上的问题与企业所得税相关。出现频率最高的税务问题是企业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问题,占全部税务问题数量的30.98%,其次是企业股权变更过程中涉及的税务问题、出口退税问题和税务行政处罚问题,分别占比8.16%、6.63%和6.5%。企业IPO过程中面临的涉税问询,可分为股东、员工层面和企业经营层面。总体来说,企业IPO,税务合规是“基础关”,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股东及员工层面:股权问题常被问询
在股东层面,与股权相关的问题是有关部门的关注重点。今年5月,在深交所创业板注册上市的A公司,IPO过程中接受的涉税问询就很有代表性。
2022年,在A公司IPO审核首轮问询中,有关部门就A公司历史沿革过程中累计发生的12次股权变动情况进行了详细问询,包括历次股权变动的支付情况、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及判断依据,股东资金的具体来源及合法合规性,是否涉及股份代持、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历次股权变动、整体变更、利润分配等事项是否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纳税申报义务,是否存在正在执行或已解除的对赌协议,相关对赌协议的具体情况。
在拟上市公司的问询函中,这些与股权相关的涉税问题比较常见——发行人是否就股权变动履行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发行人历次增资中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份制改造环节IPO企业用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向股东转增股本,股东所得税的缴纳情况是否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IPO企业在报告期内大额现金分红给股东的原因及必要性,股东是否履行了纳税义务,等等。在一些IPO案例中,定向分红的税务处理、代持股还原的税务处理等事项也有所提及。
员工层面,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的税务合规性、员工个人所得税计算缴纳的合规性等问题是有关部门的关注重点。拟上市公司B公司就在问询回复函中披露,2019年—2021年,企业安排其他员工代个别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薪酬,再通过个人账户将薪酬转账给高级管理人员,以此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从B公司公开披露的情况来看,对于这项不合规的税务安排,企业已经积极主动整改,其他员工代为领取的薪酬均已在企业当期职工薪酬中予以核算并计提费用,不存在体外费用未入账的情况。同时,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获得了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无重大税收违法证明。
企业经营层面:关联交易关注度高
在企业经营层面,与关联交易相关的税务问题,被问询的频率最高。
举例来说,上市公司C公司曾在上市过程中接受了与关联交易相关的问询。有关部门要求C公司说明母子公司之间、各子公司之间内部交易的具体内容,内部交易的定价机制及公允性、资金流转情况;各子公司所得税率存在差异,是否存在利润转移定价安排,是否存在税务风险。拟上市公司D公司同样接受了关于关联交易的问询——有关部门要求D公司结合主营业务情况分析说明相关利润主要来源于子公司的原因;子公司和母公司内部交易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结合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税收政策说明是否存在利用内部交易定价偷税的情形。
可以说,如果拟上市公司存在关联交易,那么,开展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定价公允性,企业是否通过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定价规避纳税义务,是否通过关联交易虚增业绩或利润,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等问题基本上是IPO审核的必问项。
研发费用归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合规性等与研发相关的涉税问题,是有关部门关注的又一重点。同时,对于拟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高新技术企业身份的取得是否合规、享受高新优惠是否具有可持续性等问题,也颇受关注。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拟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补税的情况,补税的原因、税务行政处罚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违规等问题,将成为IPO审核问询的重点事项。企业税收优惠享受的合规性、经营成果是否对税收优惠存在依赖、相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规性、并购重组等重大交易事项税务处理的合规性、企业整体税费构成等问题,在涉税问询中同样较为常见。
税务合规管理:事后补救不如事前防范
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明确了发行人“不得有的情形”,其中包括最近36个月内不得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基于此,如果拟上市公司存在历史欠税、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甚至存在税务罚款,有关部门可能会要求企业披露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并说明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如果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对企业IPO造成实质性障碍。
实务中,拟上市公司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上市进程受阻的案例时有发生。E公司在其2021年度报告中披露,企业在2011年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将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股本。其中,三位自然人股东应缴纳的约1975万元个人所得税税款迟迟未缴纳,企业难以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无重大税收违法证明,使得企业上市进程受阻。
对此,笔者建议拟上市公司,如果在报告期内存在明显涉税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补缴税款的,首先需要厘清税务问题主体为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还是实际控制人,并基于不同情形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其次,在具体解决问题时,积极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按政策规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尽量避免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甚至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最后,在税务问题解决以后,企业应当在IPO申报资料中将补缴税款的原因、金额、会计处理、税务处理等相关信息进行详细披露。
笔者在梳理拟上市公司涉税问询时注意到,拟上市公司F公司的做法很值得借鉴。F公司在问询回复函中如实披露,2021年,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风险提醒函,就2019年—2021年的税务情况进行自查。对于自查出的税务问题,F公司积极主动整改,及时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同时逐项说明补缴原因,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由于F公司不存在主观故意欠缴税款行为,且欠缴税款未对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不构成《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主管税务机关已于2022年7月为其出具了报告期内无重大税收违法的证明。据了解,目前F公司已经成功过会。
对于拟上市公司来说,比起事后补救,企业应当更加重视事前防范税务风险。笔者建议有上市意愿的企业,建立健全税务风险预防及合规管理体系,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做好税务风险防范,定期开展内部税务风险“诊断”,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以免因涉税违法违规行为阻碍企业上市进程。
——2023年06月02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8 作者:冉军 姜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