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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时(从民事案由上来说包括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方为了获得更多的财产利益,以检举、揭发另一方配偶或者其近亲属违法、犯罪事实相要挟的情况时有发生。笔者认为,离婚双方的索财主张是否属于权利行使,从而排除敲诈勒索罪,要按照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判断。
一、从构成要件符合性上,离婚双方索财主张是否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对使用胁迫手段的离婚索财行为是否构敲诈勒索罪,需要按照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
(一)犯罪主体
敲诈勒索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结合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本罪犯罪主体要件是已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因此,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具备结婚意愿表达能力的男女,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能力要件,即婚姻中的夫妻原则上具备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主体要件。
这一点也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得到印证。具体内容为,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司法实践中,对于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予以谅解的,根据个案情况,符合《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定为犯罪;不符合《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虽认定为犯罪,但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因此,从我国《刑法》《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均未将包括夫妻关系在内的亲属关系排除在敲诈勒索罪的主体范围之外。
(二)犯罪客体
敲诈勒索罪在侵害他人财产利益的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意思自由,属于侵犯多重客体的犯罪。但由于行为人使用敲诈手段指向的对象是他人财产,同时本罪也被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因此,本罪侵犯的主要法益是他人的财产利益。
(三)主观方面
作为侵犯财产权利的敲诈勒索罪,有学者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敲诈勒索罪作为典型的交付型财产犯罪,在行为人视角,“永久性剥夺他人财产”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本罪司法认定的核心根据。也有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并非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罪的故意是,使对方感到恐惧而处分财产,因而取得对该财产的占有目的。如果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是为了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而使用了胁迫手段的,则不构成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是判定是否为敲诈勒索罪的要素之一。
(四)客观方面
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迫使其当场或者限期交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是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等暴力或者将要揭发或者张扬其违法犯罪行为抑或个人隐私,毁坏其财物等相威胁,迫使其交出财物。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离婚索财权利行使的边界
离婚索财主张的合理范围取决于我国《民法典》确立的夫妻财产制及离婚财产分割规则。我国夫妻财产制体现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即我国采用夫妻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并举,且夫妻约定财产制优先的财产制度。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规则,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等。即离婚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除非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双方能就离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意见。
另外,即使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放弃,只要不侵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均不被法律所干涉。通常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上应在一人一半基础上,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实务经验,通常的分割结果一方在一人一半基础上予以多分达到70%已经是较为少见的情形。如果一方为达到分割80%、90%,甚至要求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则已超出权利行使的界限,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之嫌疑。在这种目的支配下,如果采用胁迫行为,则不排除敲诈勒索罪的构成。
【作者:段凤丽、杨晓林,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来源:《中国律师网》
【学习研究】
判断是否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标准:(1)是否有法定多占的理由;(2)如有要求多占的理由,其多占的份额,是否超出通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