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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不栓绳,咬人不承认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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豢养宠物已成现下流行之势,不少宠物主人们爱宠如子,对宠物呵护有加,有的主人甚至为让宠物自由奔跑不受拘束而拒绝使用牵引绳,从而引起不少是非,到头来不得不破财消灾。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个案件。


【基本案情】

原、被告家系紧密相邻的邻居。2023年2月24日原告骑电动自行车经过被告家门口时,被告家的黄色狼狗咬了原告的左小腿,致原告左小腿受伤出血。被告看到后呵斥狼狗并将狗往家里赶。原告被狗咬伤后,即要求被告送原告去医院就诊并垫付必要的医疗费,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拒,原告遂报警处理。如东县公安局马塘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后,第一时间到达狗咬人的现场出警,民警让原告立即去医院接种狂犬疫苗并接受治疗,并告知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原告先后去医院打防疫针治疗五次,共花去医疗费1744.62元。原告因伤在家休息一个月。期间被告未向原告赔礼道歉,也未探望原告。被告饲养的黄色狼狗属烈性犬,且未办犬证,未打防疫针,未采取安全措施给狗栓绳。

庭审过程中,被告拒不承认原告是被自家的狼狗咬伤。原告提供了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其中载明涉犬信息及狗主人信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虽然没有现场视频资料,无被告家狼狗咬人的直接证据,但结合报案时间、地点,原告伤情状况、被告家狼狗各项信息,原告提供的证据已符合高度盖然性原则。承办法官对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后,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700元,被告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居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可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是重要的证据。如果原告在事发当日未采取报警措施固定证据,在诉讼过程中无法提供任何基础证据证明事发经过,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法院也很难支持其诉求。所以建议大家在突发状况的情况下,以人身安全为第一要务,其次要保持冷静,及时固定证据,以备将来索赔之需。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呼吁广大爱宠人士,遵守规章、文明饲养,否则终将为此买单。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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