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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居间将查封的房子出售,法院判了!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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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凝聚了一家人一辈子的心血,承载了家庭的幸福。要是在购买房子时遇到这样的中介,挂牌出售被法院查封的房子,导致房子无法过户,将承担什么责任呢?

张某夫妇孩子即将上学,于是张某夫妇想购置一套二手学区房,2021年5月1日在中介带领下看房,一下子就相中了李某家的房子,当天中介、张某夫妇、李某就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该套房子出售给张某夫妇,总价款150万元,合同签订当天支付5万元定金,于5月13日之前缴纳首付款60万元并由李某协助办理预审批手续,再贷款85万元,于2021年8月1日前办理过户。张某夫妇支付中介费1.3万元。

5月1日当天,因李某银行卡不好用,张某夫妇就向李某支付现金5万元,5月5日又向李某支付现金4万元,5月10日张某夫妇又转账51万至李某指定的王某账户。因预审批需要与产权人之间的流水,于是王某退款51万元给张某夫妇,张某夫妇再转账51万元至李某新办理的银行卡账户。

7月20日双方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过户,但工作人员告知张某夫妇,该房产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双方发生争议,张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退还首付款60万元,法院支持了张某夫妇的诉讼请求,并执行到位24万元,剩余46万元未执行到位。

张某夫妇又起诉中介,认为中介未尽到审查义务,将查封的房子进行居间出售,要求中介偿还未执行到位的46万元。

审理中,中介表示是在2021年二三月那会李某找到其,表示要卖房,当时在他们中介内部系统查询房子的状态时,并未显示有查封,所以就接受了李某的房子并进行对外挂牌出售,直到得知不好过户时,再次查询才显示有查封,其根本不知情,不应当承担责任,而且欺骗张某夫妇的是李某,应继续执行李某。

张某夫妇提交了法院的执行裁定书,裁定书显示2020年10月12日查封了李某的房产。由此证明李某的房产老早之前就被法院查封了,根本无法过户,中介未能谨慎审查。

中介为张某夫妇与李某签订买卖合同,收取中介费,系中介人,中介人应当就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争议焦点在于中介有无履行如实报告义务。

中介是专业机构,拥有专业的人员、设备和网络,房屋买卖当事人基于对中介的信任,通过中介介绍达成协议,故中介应对其所提供的信息承担谨慎的审查及核实责任。即应审查房子是否存在抵押、租赁等权利限制情况和是否存在查封等其他限制过户情况,这是履行合同如实报告义务的应有之义。如发现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与实际不符的,中介机构应拒绝委托。确认提供的资料与实际是否相符,并不是看一看书面资料就能得出结论的,只能通过去相关部门进行核验才能得出。因此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的时候,有义务对房子的真实情况进行核实。虽然中介不是产权人,无法直接去不动产登记中心获取结果,但可以要求产权人李某提供不动产的信息查询结果,以此查明该房产上是否权属清晰、是否存在查封,不能仅仅依靠所谓的中介内部系统进行查询。现在由于中介人的主观疏忽大意,未尽到房源的重要信息审查发布,违反了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义务及勤勉义务,导致委托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由中介人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并返还中介费。

张某夫妇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两人应对李某的房子进行充分了解后再进行购买,在得知李某的银行卡不好用仅接受现金,并需要打款给他人时应提高警惕,李某可能身负执行案件,其房产可能被法院查封,应进一步了解该房产。在打款不符合网签要求,退款51万元之后,仍未提高警惕,继续打款给李某新办的银行卡中。由此可见,两人未充分了解该房产就做出了购买决定并主动打款,亦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综合考虑之后,判决由中介返还中介费1.3万元并在未执行到位的46万元内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27.6万元,在对张某夫妇进行赔偿后,可以向李某进行追偿。中介不服上诉至南通中院,在中院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张某夫妇20万元并返还中介费1.3万元,合计21.3万元,若未按约履行,则由法院执行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

学区房近年来一直很火热,很多家长想多看看多了解房子,但一转眼该学区房就被出售给他人,正所谓“犹豫就会败北”。很多中介会不断给家长宣传房子有多好,有多抢手,最好当天就定下来,在不断的洗脑之下,很多家长头脑一热,在并未完全了解的情况下贸然签订了合同。假如遇到的中介未审查清楚房产的权利,买到了被查封的房子,就会无法过户,从而损失惨重。因此在购买二手房前一定要查询不动产登记簿、实地验房等方式审查,中介则应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披露房源的真实信息。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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