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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行业发展及移动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品类丰富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通过互联网渠道予以推广,金融消费者可通过网页、App小程序等互联网渠道直接在线购买。司法实践中发现,有部分金融消费者在未全面了解产品或服务的情形下,便仓促购买,产生了一定的损失。
线上购买金融产品,金融消费者该注意哪些内容?第三方交易平台又该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
【案情回放】
“相互宝”是一项在支付宝App上线的大病互助计划,包括老年防癌计划。根据“一人生病,众人分摊”的理念,符合条件的成员加入后,如遭遇重大疾病,可申请获得一定互助金,费用由所有成员分摊,共担大病风险。“相互宝”计划由蚂蚁会员公司担任开发者,支付宝公司作为小程序技术平台向蚂蚁会员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2014年,李某注册成为支付宝用户。2019年8月,李某登录支付宝App,经过信用综合评估、健康要求确认、密码验证等环节申请加入相互宝,并授权支付宝每月两次自动划扣互助金及管理费。2019年10月14日至2021年5月28日期间,支付宝代付“相互宝”项下互助金、管理费共计40笔,合计729.50元,收款方为蚂蚁会员公司。
后,李某否认上述加入“相互宝”事宜,并起诉要求支付宝公司返还其划扣钱款及赔偿相应损失。
李某认为,支付宝公司未就“相互宝”计划条文及授权协议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相关协议并未达成。其次,其身体情况并不符合加入“相互宝”的健康要求,加入“相互宝”是无效的。
支付宝公司则认为,公司依据李某授权及付款指令划款,相关服务条款以加黑加粗字体进行了提示,相关款项也已依约转入相互宝计划运营方蚂蚁会员公司账户。支付宝公司履行付款授权协议并无不当。李某与蚂蚁会员公司签订“相互宝”协议,若其对此有异议,应向蚂蚁会员公司主张相关权益。
【以案说法】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是自行通过手机加入“相互宝”计划并签署付款授权。支付宝公司根据李某指令划转资金,不存在违规违约行为。据此,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根据支付宝公司提供的后台交易日志及李某对当日所做事项的当庭陈述,同时结合李某支付宝账户中留存的相互宝签约、支付费用及退出记录,以及李某确认手机及支付宝账户始终由其控制使用的事实,应当认定签约加入“相互宝”并授权支付由李某自行操作。另外,支付宝通过签约流程中的多次授权付款提示以及扣款后的站内消息通知,履行了相关提示、告知义务。
据此,上海金融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金融机构推出线上产品,开展线上业务是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相较传统的销售方式,线上购买金融产品高效便捷,操作流程标准化、简易化,受到不少消费者的青睐。但是,互联网金融领域新兴业态属于新生事物,业务规则、监管主体、准入机制、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有待进一步完善,如果消费者不了解产品与服务,可能面临相应的风险。
对此,法院建议:
首先,识别“交易对象”,不要“雾里看花”。
为了让更多人了解产品,金融产品的运营方或发行人往往会和其他知名App开展业务合作以共享其客户资源。因此,金融消费者首先应当明确购买的是谁的产品。本案中,“相互宝”互助计划由蚂蚁会员公司开发运行,通过支付宝App上的小程序进行销售,支付宝公司仅为蚂蚁会员公司提供技术支持,这种技术支持主要是款项的支付,但支付宝公司并非相互宝产品运营方,消费者依据产品协议起诉支付宝要求返还扣划款项显然搞错了对象。
其次,全面了解产品,避免被宣传误导。
金融消费者选择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对于“零元加入”“终身免费”等吸引眼球的宣传内容应提高警惕,避免轻信产品宣传作出投资决定。金融消费者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关注金融消费者权益、授权支付、风险与免责等重要内容,完全理解产品内容后根据自身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定是否购买。切忌对产品内容、运作模式以及相关风险不了解的情形下随意点击“选择加入”,误买产品造成损失。
最后,持续关注产品信息,及时作出调整决定。
许多互联网产品会建议客户授权定期自动扣款,这虽然带来了便捷,但同时也让许多本欲取消授权但因疏忽忘记取消的客户蒙受不必要的资金损失。因此,产品购买成功后,需持续关注产品运营方向个人留存的手机号码、支付宝账户等发送产品信息,如不再需要产品或者服务应及时做出调整决定。在接受各类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时,针对手机支付软件、银行账户中的异常扣款行为,应考虑是否“误入”产品,及时向官方客服咨询了解,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与此同时,作为交易平台,应优化签约流程,强调重大信息的提示说明,选择更为高效的通知方式,改善平台服务质量,更好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案例编写:上海金融法院 黄婧 苏煜 郑倩)
——来源:上海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