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当前,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已步入快车道,数字经济总规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逐年上升。当下,与数字经济相适应的税收法律法规及激励创新政策还相对滞后,税收征管也面临挑战。分析数字经济对税收带来的影响,探索应对策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挑战
数字经济时代催生了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等新产业和新场景,数据要素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关键生产要素。传统所得税制度下,对纳税人取得的有关所得或收益进行认定识别没有太多的技术难题。因为传统的交易标的物或交易履行方式,使得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相对容易确定收益的所得性质和种类归属。数字经济下,很多交易形式利用互联网进行,涉及数字化的产品或服务的交易往来,这类新型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内容的一个特点是模糊了所得税法上各种所得的区别界限,导致纳税人、课税范围的定性困难,进而影响税基、税率、税收优惠等定量要素的适用。
数字经济冲击了传统的法律概念。权属清晰的所有权、财产权概念是国家对纳税人课征税款的前提。数据作为新兴生产要素具有自身价值和使用价值,企业可以通过销售数据本身和创设、搜集、存储、分析等数据使用行为创造经济价值。目前,数据能否被财产化、数据能否成为财产权的客体、数据的所有权归属何在等问题尚存诸多争议,进而影响数据课税模式的选择与相关税制的体系设计。
数字经济对税收征管能力带来挑战。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个人可以借助平台进行生产经营,导致纳税人数量急剧增加且地域分布宽广、分散,极大提升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同时,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具有交易无纸化、电子化特点,纳税人可以更加隐蔽地进行交易,使得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把握交易标的的性质、交易成本与利润、交易发生地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交易细节。
建议
税收法治建设是高质量推动税收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不仅应重视税收实体法规则的针对性优化,还应重视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以数赋能,提升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能力。
推动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等与数字经济密切相关的传统税种法的修法完善,适配数字经济产业发展需要。零工经济、平台经济等数字经济形式下,个人所得的收入性质识别较为困难,特别是对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的识别难度较大,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两类所得的内涵与外延,尽可能划清两类所得之间的边界,降低由此带来的税法争议,提升个人所得税法的确定性。相比之下,应对数字经济挑战的企业所得税立法优化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应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变革,兼顾本土数字经济企业发展的利益需求,研究建立并完善相关规则。
数字经济市场存在不均衡问题,面对数字企业前期高研发费用、高投入的情况,应合理设计税收优惠,发挥税收宏观调控职能,尽可能维系传统企业与数字企业、大型数字企业与小型数字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公平,引导数字企业积极进行科技创新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增值税的课税原理要求其课税范围应该实现商品和服务的全覆盖,为了应对数字经济税收要素定性难的问题,增值税法应当进一步明确不同数字商品和服务对应的税目及适用税率。
应提升税务机关征管能力,以数字化转型驱动税收治理方式变革,加大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中的广泛运用,推动税收征管流程再造和模式优化,不断提高税收征管决策的科学性和纳税服务效率。例如,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以信息的综合运用分析和交叉稽核为手段,建立以税务机关为核心、第三方数字平台为协助的共监共查模式,通过立法赋权的方式,既赋予税务机关检查第三方数字平台涉税信息的权力,又赋予第三方数字平台收集、提供涉税信息的权利与义务。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
——来源:2023年07月05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8 作者:褚睿刚 熊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