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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田某某撤销缓刑监督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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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区矫正监督  巡回检察  法律监督应用模型  撤销缓刑  类案监督

 

【要旨】

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深入落实数字检察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战略,通过构建法律监督应用模型等方式,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涉嫌重新犯罪等情形,但社区矫正机构未做出处理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核实,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办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案件时,应注重从个案办理中发现普遍问题,推动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延伸,提升社区矫正监督质效。人民检察院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与信息共享,推动完善社区矫正衔接配合工作机制。

 

【基本案情】

社区矫正对象田某某,男,1964年6月出生,2022年6月13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6月24日至2024年6月23日止。田某某在湖南省浏阳市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社区矫正。

2023年3月,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全市部署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田某某于2022年12月13日醉酒驾驶机动车,12月23日被依法吊销驾驶证。2023年1月17日,公安机关对田某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时,未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也未将该案通报浏阳市社区矫正机构。2月24日,田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再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规。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将相关线索交由浏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社区矫正机构落实监管教育措施,建议公安机关对田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均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 2023年3月,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全市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调取了全市社区矫正对象2018年以来的交通违法记录,建立“社区矫正对象交通违法犯罪”法律监督应用模型。通过系统智能运算,将交通违法人员数据与社区矫正对象数据进行比对,筛查发现浏阳市社区矫正对象田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存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犯罪情形,社区矫正机构可能并未掌握上述信息。3月3日,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将此线索交由浏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调查核实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调取田某某的刑事案卷、交通违法案卷。发现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之后又无证驾驶机动车,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但公安机关未对田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二是向公安机关了解情况。经核查,证实公安机关未将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重新犯罪、再次交通违法等情况通报社区矫正机构。三是查阅田某某的社区矫正档案。发现社区矫正机构未能及时掌握田某某重新犯罪、重大违法等情况,未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四是对田某某进行询问。田某某本人对醉酒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予以承认。

监督意见 2023年3月10日,浏阳市人民检察院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书面监督意见,依法纠正其未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未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等问题。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监督意见,督促其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沟通协作,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违法情况进行信息通报,并建议对田某某及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消除社会危险。

监督结果 浏阳市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2023年3月10日,田某某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7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法院判决撤销田某某缓刑,以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与原判决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后田某某被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此案办理成功经验,运用法律监督应用模型分析全市社区矫正相关数据,发现多名社区矫正对象存在醉驾、酒驾、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情形。经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6人已被收监执行。同时,联合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建立社区矫正衔接配合工作机制,有效解决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不互通、衔接不顺畅的问题。

 

【典型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应用模型优势,及时发现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线索。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应大力推进数字检察工作,加强法律监督模型的研发和应用,通过将协调获取的社区矫正对象交通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等外部数据与检察内部数据,进行系统智能运算,实现数据碰撞、比对,精准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重大违法、重新犯罪等问题线索,以数字检察赋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

(二)推动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延伸,提升社区矫正监督质效。人民检察院可通过分析总结个案办理的经验做法,及时准确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类案监督,推动社区矫正监督由点到面、由个案到类案、由一域到全域的源头治理、系统治理。

(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与信息共享,推动完善社区矫正衔接配合工作机制。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应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部门的联系,建立有效协调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可通过召开联席会议、联合制发规范性文件等形式,明确工作衔接机构、程序和人员,实现社区矫正对象受到治安处罚、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重新犯罪等重点信息的互通共享,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最高检发布第三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典型案例》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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