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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甲漏管法律监督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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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区矫正监督  漏管  交付执行监督  职务犯罪线索移送

 

【要旨】

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加大对交付执行履职情况的监督力度,把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起点关。人民检察院要注重发现交付执行履职不当等行为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或机关处理,确保刑罚执行活动依法规范开展,维护司法权威。人民检察院应积极推动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交付执行衔接机制,实现社区矫正数据信息的互联共享。

 

【基本案情】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甲,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2013年10月1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王某甲被法院判处缓刑后,应在中牟县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社区矫正。2020年8月,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发现王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间,自2014年7月至2018年7月多次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参加寻衅滋事8起、强迫交易6起以及开设赌场、敲诈勒索、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11月30日,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对王某甲等1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提起公诉,同时提出对王某甲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量刑建议。12月29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王某甲缓刑,并对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四十六万六千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21年3月31日,因同案犯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3月,郑州市检察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王某甲由于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交付执行过程中存在严重渎职行为,在缓刑考验期内,并未依法接受社区矫正。郑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向有关部门提出监督意见,并协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完善社区矫正交付执行衔接机制。原法院审判人员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社区矫正交付执行职责,构成玩忽职守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王某甲等1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中,发现王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参加涉黑恶暴力犯罪活动,属于应当予以收监执行情形,但社区矫正机构未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法院也未裁定予以收监执行,可能存在社区矫正对象漏管问题,遂将监督线索报送至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调查核实 接到线索后,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组织相关检察机关开展了调查核实等工作。一是查询王某甲缓刑考验期间是否具有社区矫正记录。经调取中牟县社区矫正机构的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工作台账及卷宗档案,运用河南省社区矫正管理系统核查接收社区矫正对象信息,均未发现王某甲入矫等社区矫正记录。二是调查王某甲交付执行情况。通过实地走访中牟县社区矫正机构及司法所等部门,与当地居民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谈话,了解到,王某甲长期在其居住地活动,但未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中牟县社区矫正机构也未收到交付王某甲执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文书,中牟县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也均未收到抄送的王某某执行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文书。经询问王某甲本人,其被法院宣告缓刑后收到《释放通知书》,但法院未告知其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的时间期限,未按照规定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依法接受矫正。王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间,长期处于漏管状态。三是调查核实社区矫正交付执行中存在的违法问题。经调取王某甲原刑事审判案卷,发现原案卷宗材料中缺少《调查评估意见书》《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回执)》《接受社区矫正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刑事审判庭有关人员证实,该案原审判人员王某乙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未对拟判处缓刑的被告人王某甲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缓刑罪犯交付执行职责,没有制作《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监督意见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中牟县人民法院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未在法定期限内将王某甲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遂对法院提出加强社区矫正交付执行衔接和审判执行内部监督机制的检察建议。郑州市院对社区矫正交付执行衔接问题进行跟踪监督,建议市司法局完善司法协同等相关制度,对王某甲社区矫正漏管背后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指定中原区院调查核实。2022年9月16日,郑州市院对王某乙立案侦查。

监督结果 2021年3月31日,经二审裁定,王某甲被撤销缓刑,与所犯新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中牟县法院针对检察院监督意见,通过警示教育、与司法行政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建立院领导定期抽查案件卷宗等形式,规范交付执行程序。郑州市司法局联合有关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交付执行衔接程序。2023年3月29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原审判人员王某乙因犯玩忽职守罪,被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加大对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力度,严把社区矫正工作起点关。社区矫正交付执行是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开展的起始环节,也是决定后续社区矫正工作能否有序开展的关键一环。交付执行涉及不同部门的衔接配合,如果社区矫正对象未被依法及时交付执行或各部门衔接配合不当,将会严重影响社区矫正的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强化对社区矫正交付执行的法律监督,推动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有效协作配合,依法开展监督,及时发现交付执行中的违法行为,确保社区矫正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二)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人民检察院应当注重发现交付执行履职不当等行为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或机关处理。社区矫正工作是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事关社会安全稳定大局。人民检察院要用好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权,通过检察机关内部的协同联动,形成查办职务犯罪的工作合力,对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依职权坚决予以查处。对不属于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最高检发布第三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典型案例》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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