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承运人承运货物过程中部分货物不翼而飞,托运人要求承运人赔偿该部分货物损失,能否支持?今日,清江浦法院审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便遇此情形。
2023年4月,某公司将其承运的一批化妆品共计八百余箱转由陈某运输,陈某至指定地点接受货物后运输约20分钟接到因目的地错误返程电话。货物运回仓库卸货过程中发现缺少15箱货物。产生争执,并报警。警察调取仓库视频,数量多,也存在部分监控盲点,未发现存在装卸问题。双方协商未成,该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该15箱货物损失共计5千余元。
庭审中,陈某称自从货装上车,出门之后并没有停过车。接到对方的电话,在没停车的情况下即将车直接开回。这些货少了是什么情况其并不清楚,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认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陈某申请第一时间至公安部门调取被告车辆行使途中视频,但相关视频已经覆盖,无法调取。陈某车辆的行车记录仪亦未使用,无相关视频记录。在承运过程中货物上方亦未加盖篷布等相关防护。陈某承运货物过程中货物丢失,其并不能证明系因不可抗力或托运人过错等原因造成,故应赔偿相关货物损失。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陈某赔偿该公司4千余元。
法官提醒:
长途跋涉,已是不易。货车驾驶员更应谨慎行事,保护好自己,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上货过程中仔细清点货物,确认无误;货物装好后做好防护,避免毁损丢失;安装并使用行车记录仪,积极留存相关证据。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