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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所,住所、居所与经营场所是三个非常重要的基础概念,基本含义、适用对象和相关税务处理各不相同。
住所、居所与经营场所,虽然都指处所,但其实是三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涉及的税收政策不同,税务处理方式也有较大差异。
“这三个概念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容易被纳税人混淆。”容诚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剑告诉记者,对自然人而言,居所指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居住的处所,不要求当事人具有永久居住的意图;住所则是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愿长期居住的处所。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时,将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对法人而言,民法典第六十三条则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而经营场所是一个通俗概念,指企业法人主要业务活动、经营活动的处所。
“相比较而言,经营场所比住所的范围更广。”国家税务总局余姚市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所长何杰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经营主体可以登记一个住所和多个经营场所。由此可见,法人的住所具有唯一性,是一家公司取得民事主体资格或法人资格的必要条件,而经营场所可泛指企业法人业务活动、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场所。“经营场所和法人住所虽然法律意义不同,但实际工作中往往是同一个地点,因此经常被混为一谈。”何杰说。
需要注意的是,居所和住所的范围也存在差异——一名自然人可以拥有多处居所,住所却只有一个。同时,住所往往不会用于企业纳税人税收事项的判定。
在税务处理中,住所、居所与经营场所三个概念的适用对象也有所不同。
据何杰介绍,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住所”概念。个人所得税法以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以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是否居住累计满183天为标准,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纳税,非居民个人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纳税。这里的“有住所”是特定概念,表示因户籍、家庭、有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的习惯性居住。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刘剑分析,企业所得税法上虽然没有直接强调住所或居所,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换句话说,居民企业要办理注册登记,有住所是前提条件之一。而对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强调的是在中国境内是否设立机构、场所。
住所或经营场所的概念也广泛应用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法领域。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不同,设置了不同的适用税率。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明确,纳税人所在地,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中瑞税务集团副总裁孔令文发现,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基于区域布局或政府鼓励发展等背景,制定了地区性的特殊税收政策,如海南、横琴、霍尔果斯、前海等。为避免滥用特殊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政策往往会明确实质性经营的具体要求。拥有固定经营场所,也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条件。
住所、居所、经营场所的不同判定情况对应的税率征收标准、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上都可能存在差别。对此,孔令文建议,实操层面,对于纳税人,特别是跨境业务或跨境收支比较频繁的纳税人而言,需要关注纳税义务发生地及居民身份的问题。基于对住所、居所、经营场所等概念的理解,准确适用税收政策,梳理纳税义务,并正确核算申报纳税信息,规避税务风险。
——来源:2023年07月14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7 作者:实习记者 王语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