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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选
停产与停业:停产不一定停业,停业一定停产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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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指临时或永久地停止一切商业活动;停产,指停止生产活动。纳税人停产期间仍可能产生纳税义务,办理停业前须完成相关程序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中,将“责令停产停业”规定为一类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惩戒的行为。停产与停业看似是一码事,其实存在区别。

停业,通常指的是企业临时或永久地停止一切商业活动,包括生产、销售、服务等,可能是经营主体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况面临经营困难,自主决定停业;停产则更具体一些,主要指的是企业停止生产活动,可能原因有市场需求下滑、生产设备维修、场地搬迁、员工培训等。由此,停业的范围要比停产的范围大——企业停业时已经停产,但停产不一定停业。

2022年3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新增“歇业”制度,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允许其在一定期间内停止经营活动,最长歇业不可超过3年。这里的歇业,包括停产和停业。实务中,企业可能因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罚而被动叫“停”,也有可能由于不可抗力或主观原因等主动叫“停”,比如新冠疫情期间,一些企业就出于疫情防护需要停产或停业。

从税务管理的角度来看,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停业后,在此期间不应存在生产经营活动,不产生纳税义务。不过,在实际停业前,需要办理相应的程序性事项。比如,个体工商户如果只是暂时性停业,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目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和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办理停业登记,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停业期满既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如果是永久性停业,应及时办理税务注销等手续。

如果只是停产,目前税收政策并未有相应的登记或备案要求,纳税人可直接停止生产,后续结束停产时,纳税人也无须办理手续,直接开始生产即可。不过,在停产期间,纳税人虽然停止生产,但仍可能涉及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性行为,可能会产生对应的纳税义务,需要及时申报缴纳相应税款。临时性停产期间,企业可能还会涉及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等,也要相应进行税务处理。

举例来说,某地存在有限公司甲公司和乙个体工商户。甲公司主要从事五金加工生产,乙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食品、小商品零售。近期,甲公司因市场需求下滑,产品积压严重。为了降低库存、减少损失,决定暂停生产相关产品,即停产。与此同时,甲公司并未停止所有活动,而是通过各种渠道销售积压在库的五金配件。在停产期间,甲公司需要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相应税费。如果甲公司因违反相关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原则上其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对应期间的纳税申报义务,不能免除。

同一时期,乙个体工商户由于经营者赵先生身体状况欠佳,决定暂时闭店停止营业半年。赵先生主动向税务部门提交停业申请,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经税务机关同意后,乙个体工商户停业期间的纳税申报义务得以免除。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停业与停产都涉及纳税人生产经营行为的停止或部分停止,但其范围、法律规定以及税务处理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不同。企业在面临经营困难等特殊情况时,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应对策略,准确判断自己是否存在纳税义务,是否应当缴纳税款,以及需要办理哪些税收程序性事项等。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来源:2023年07月14日

版次:07        作者:林建荣 吴丽娜 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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