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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地讲,纳税人可以抵扣的,是企业实际发生的进项税额,而纳税人能够抵减的,则是一个“虚拟”的应纳税额抵减额。
抵扣与抵减是增值税范畴里的两个概念,看着很像,其实截然不同。抵扣指一般计税方法下,允许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抵减主要是指加计抵减,指在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中,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一定的比例,来抵减应纳税额。
满足条件即可抵扣,没有抵扣额度限制
进项税额是与销项税额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具体到一项业务过程中,销售方确认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并取得的进项税额。
举例来说,某机械设备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取得货物销售额500万元(不含税,下同),适用税率13%,则对应的销项税额为65万元;购买生产原料共计400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2万元,这样就可以计算出该企业当月的应纳增值税额为65-52=13(万元)。
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满足几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身份,纳税人应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将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第二个条件为用途,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应该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对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要注意的是,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第三个条件为凭证,纳税人应该按照规定取得规范的扣税凭证,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国内旅客运输对应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铁路民航公路水运客票等。第四个条件为申报,纳税人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扣税凭证以后,应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通过勾选确认或者计算的方式,将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申报表相关栏次,来完成进项税额的抵扣。
特定纳税人方可抵减,并有明确抵减比例
通俗地讲,纳税人可以抵扣的,是企业实际发生的进项税额,而纳税人能够加计抵减的,则是根据可抵扣进项税额“虚拟”出来的应纳税额抵减额。
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对象,是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具体来讲,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统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加计抵减政策根据纳税人类别的不同,分为两个标准。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有五个注意要点。第一,只有属于生产性服务业或生活性服务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第二,加计抵减的计算基数是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经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第三,加计抵减额抵减的是增值税一般计税项目的应纳税额,如果当期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大于零,即可使用加计抵减额抵减相应的应纳税额。第四,加计抵减额当期未抵减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第五,纳税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应在年度首次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举例来讲,某纳税人2022年度累计取得四项服务收入150万元,取得销售货物收入50万元,按照销售收入比例计算,该纳税人四项服务收入占比超过了50%,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1月,该纳税人提交了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当月抵扣进项税额100万元,按规定可计提加计抵减额=100×5%=5(万元),销项税额110万元,加计抵减前应纳税额=110-100=10(万元),加计抵减后应纳税额=110-100-5=5(万元)。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在增值税中,抵扣与抵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纳税人在实务中应准确辨析,防止概念混淆导致政策理解错误。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
——来源:2023年07月14日《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赵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