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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对小区地面、设施设备等承担着管理和维护的职责,如果因物业公司管理不善,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致使业主不慎摔伤,责任该如何承担?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侵权纠纷,判决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张某是如东某小区的住户,2021年10月的一天上午,张某乘电梯下楼买菜,不料刚迈出电梯门走了没几步,便滑倒受伤。张某当即打电话报警,并由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救治,共计支出医疗费六千余元。后经调查发现,让张某滑倒的“元凶”竟是地面上的装潢胶水,物业公司保洁人员在地面装潢胶水未清理干净的情况下,用湿拖把拖地,导致地面滑度增大,这才使张某受了伤。张某治疗结束后,向物业公司索要赔偿,物业公司却扯起了皮,于是她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物业公司提出张某并非小区业主,只是租住在小区内,物业公司没有为张某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义务。同时,物业公司还提出张某摔倒受伤与小区内日常地面保洁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同意赔偿张某任何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保洁人员用湿拖把清理地面胶水,方法不当,增加了地面滑度,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明显过错。张某明知保洁员在拖地做保洁,地面可能湿滑,在此情况下未能小心行走,存在一定的疏忽大意。综合上述原因,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某损失的70%,剩余30%的损失由张某自担。
【法官评析】
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保养、维护义务,对于可能对业主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小区共用部分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否则致业主财产或人身损害后,物业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业主的损失进行赔偿。即便该安全隐患是第三人造成,也不能免除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类似本案中在小区内摔倒的情形并不少见,但并不是业主在小区内摔倒了,物业公司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物业公司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且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就不能要求其担责。
现实生活中,小区内往往会有一些业主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对于谁来缴纳物业费一般也都会进行明确约定。承租人作为实际上物业服务的接受者,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所以即便承租人不是小区业主,也理应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管理服务,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租户同样赋有安全保障义务。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