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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适用“技术合同”税目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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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企业接受专利权许可使用时,签订《XX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财务人员基于“产权转移书据”中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按照价款的万分之三申报缴纳印花税——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第八百六十三条规定,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因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属于技术许可合同,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依据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万分之三,申报缴纳印花税。

实务中,只有专利权持有人将该项专利权转让给公司时,才能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中“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



——来源:2023年07月21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6        作者:赵奉君 张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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