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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何某华国家司法救助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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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退役军人  困难妇女  未成年人  因案致困  司法救助“绿色通道”  联合帮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何某华,男,1980年8月出生,系丁某华故意伤害案被害人,退役军人。

2020年3月27日19时许,丁某华在与何某华争吵过程中,用空啤酒瓶击打何某华头部,致何某华植物生存状态、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构成重伤一级、一级伤残。2020年6月16日,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检察院以丁某华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22日,抚松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丁某华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21年9月8日,抚松县人民法院判令丁某华赔偿何某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合计243277.93元。

 

【救助过程】

2022年7月,抚松县人民检察院经排查发现该院办理的丁某华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何某华家庭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经调查核实:何某华于1997年12月参军入伍,服役期间荣获两次嘉奖,2002年12月退出现役,退役后与刘某艳结婚并育有三女;何某华遭受刑事犯罪侵害后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刘某艳在日常护理何某华的同时,独自抚养三名未成年女儿,全家生活举步维艰;被告人丁某华无赔偿能力,何某华未获得赔偿。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何某华家庭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属于重点救助对象,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联合刑事检察部门主动为何某华家庭开启司法救助“绿色通道”,检察人员下乡入户指导填写申请材料,快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发放司法救助金。为实现多元长效救助帮扶效果,将“解一时之困”延伸为“长期关怀”,抚松县人民检察院依托“府院联动平台”,联合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积极协调县民政局、人社局、教育局、妇联等部门和社会组织,对被救助人家庭开展针对性帮扶:一是抚松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将何某华纳入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服务系统,给予长期帮扶;二是抚松县民政局运用政策规定,为何某华一家增发20%至40%的低保金;三是抚松县人社局与县妇联联合为刘某艳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并为其安排公益性岗位就业,使其拥有长期工作和稳定收入;四是抚松县教育局、抚松县某中学及小学为何某华三名未成年女儿提供免除学费、伙食费、校车费等相关费用政策,并申请相应的资助金;五是抚松县医保局为何某华免除医保费用,为刘某艳免除部分医保费用;六是抚松县乡村振兴局将何某华一家纳入重点监测和帮扶对象。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以办理本案为契机,推动平安抚松建设领导小组印发《抚松县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实施细则》,将相关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评指标,进一步夯实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的制度保障,推进司法救助更好融入拥军优属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协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退役军人家庭开展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抚松县人民检察院关注退役军人特殊群体,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发挥牵头作用,联合刑事检察部门同向发力,能动履行检察职责,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家庭启动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及时发放救助金,切实提升救助效果。抚松县人民检察院还依托“府院联动平台”,立足“解远忧”,协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单位,进一步整合资源,提供长效帮扶的“组合拳”,并出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的配套制度,把党和政府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检察机关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同开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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