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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培机构工作人员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法院: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判处有期徒刑 禁止从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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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和一年,并处罚金。


【案情回放】

“为了赚更多的钱,我利用了公司给我的账号和密码,使用爬虫软件窃取到了大量的学生信息……”庭审现场,被告人张大文(化名)讲述了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历程。

2022年9月初,某教培机构在对机构销售系统排查时发现,系统内有许多非正常查询请求,发起查询4900万余次,获取几十万条信息。经梳理,该教培机构发现销售员工张大文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即报警。

经查,张大文今年33岁,2016年曾因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2022年8月中下旬,张大文入职了上海某教培机构,岗位是课程顾问。该教培机构向张大文授权了员工账号、密码以及VPN账号、密码。张大文日常主要负责联系学生家长、安排老师上课、了解学生学习情况等。

“我急需钱还债……课程顾问每日接触的客户数据有限,也就几十至上百条。如果是正规操作,一天也只能约到客户三到五人……若能掌握更多的客户信息,既可以提高自己的业绩,也可以售卖潜在的客户信息来赚钱。”为尽快还上欠款,张大文将目光投向了这些客户资料信息。

为了短时间内获取大量的资料信息,张大文和弟弟张小武(化名)通过网络找到技术人员编写了一款“爬虫”软件,通过非法方式获取到大量客户姓名及通讯方式。经鉴定,被告人张小武所使用的电脑内共存储了涉及上述类型公民个人信息达2万余组。

到案后,张大文和张小武均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以案说法】

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大文、张小武经事先共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计算机程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大文、张小武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两名被告人的前科情况、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判处被告人张大文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小武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此外,被告人张大文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利用职业便利非法获取单位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为预防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禁止被告人张大文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校外培训机构工作。

一、被告人实施的利用“爬虫”获取大量信息数据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随着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被收集、存储和利用的方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个人信息的保护越发受到人们的重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将会被判处刑罚。

本案中,学生和家长因为培训的需要同意教培机构收集自己的信息,但两名被告人张大文、张小武为了售卖教培机构学生、家长信息或向上述学生、家长“飞单”售课,短时间内利用网络购买的“爬虫”软件远程登录访问机构系统数据库的方式获取大量数据信息,窃取大量学生姓名及家长通讯方式,侵犯了学生和家长对自己信息被他人获悉、收集、使用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隐私需谨慎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往往以碎片化的形式进入各类数据库,其中各类隐私如“过江之鲫”存在于互联网上,这也催生一些团伙或个人以非法手段大规模收集、利用、出售个人信息以谋取利益。

个人信息关系到个人权利保障,信息泄露或被滥用,带来的损害往往可能是人身、财产上的叠加损害。因此,日常生活中,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对自己的各类隐私数据有意识地加以保存,如发现个人信息可能被泄漏,需要及时更换密码、挂失证件等;而作为合法掌握一定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机构、单位,更应当加强信息安全建设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强化员工培训,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上海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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