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特色专栏 > 税收问答 >
税收问答
预收5年租金,一次性缴房产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8-25
【案例】
2023年5月份,南京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将空余厂房2000平方米,出租给南京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租金150/平/年。租期5年,一次性收取租金150万元。
在纳税金额上,税企有重大分歧。
【税务观点】
税务人员认为,应一次申报纳税。
2022年5月份应申报缴纳房产税=150×12%=18万元。
文件依据:
《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6号)第一条规定: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分期缴纳,纳税人应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实际收取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企业观点】
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应按季缴纳。
2022年5月份应申报缴纳二季度房产税=150÷3×12%÷4=1.5万元。
文件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苏政发[1986]172号)第九条规定:纳税期限:企业按季缴纳,个人按半年缴纳。
【专家意见】
支持企业财务人员的观点。
理由如下:
《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其江苏的施行细则,已明确了纳税期限的划分;苏地税的6号公告,只是对税款缴纳时间的进一步明确。
也就是说:应在实际收到租金次月15日内,办理申报本季度应纳房产税1.5万元,而不是一次性申报5年的应纳房产税18万元。
否则,就违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其江苏的施行细则对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划分。
这也提示:在适用相关规范性文件时,应先准确把握上位法的规定;否则,极易出现理解和执行的偏差,引发不必要的税企争议。
上一篇:货物运输受损,是否要做进项转出?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