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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货物运输受损,是否要做进项转出?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8-21
【案例】
上海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根据协议将汽车配件交由南京某运输公司承运。运输中,驾驶不慎,车辆侧翻,汽车配件面漆受损(但可修复)。
经双方商议,运输公司赔偿20,000元。
【问题】
汽车配件公司,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其账务处理怎样做?
【参考】
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汽车配件公司一、跨区域、家族式犯罪链条更加隐蔽
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解析】
对“非正常损失”,法律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式。运输不慎造成的损坏,不在文件规定不列。因此,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处理】
发生损坏,并维修时,支付维修费18,000元,协议赔偿款20,000元
借:银行存款 2,000元
贷:营业外收入 2,000元
注:如协议赔偿款少于维修费,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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