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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应视同销售申报纳税。其中,如是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
理由如下:
一、该企业,不属于《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件”)规定的“出口企业”
文件依据:3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第一目规定: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二、该企业未办理退(免)税登记
文件依据:39号文件第九条第一项第一目规定: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办理退(免)税认定(注:现改为登记)。
综上,由于该企业不属于39号文件规定的“出口企业”,又未办理退(免)税登记,不能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政策。
不过,如果该企业抓紧取得自营出口权,并及时办理退(免)税登记,此前出口的货物可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政策。
文件依据:39号文件第九条第二项第一目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退(免)税认定之前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退(免)税认定后,可按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及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此外,如果本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且邮寄出口月销售额不足10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优惠。
文件依据:
(1)《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